為滿足全區(qū)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印發(fā)2010年寧波市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方案的通知》(甬人公〔2009〕39號)精神和全市統(tǒng)一部署,區(qū)委組織部、區(qū)人事局將組織實施2010年全區(qū)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0年全區(qū)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32名,其中:區(qū)級部門(含參公單位)8名,法院6名,檢察院2名,司法局4名,工商分局6名,公安分局6名。招考計劃詳見附件1 。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0年應屆畢業(yè)生和戶口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寧波生源2010年應屆畢業(yè)生。
2、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社會人員(以2009年11月28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3、研究生畢業(yè),并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戶口不限(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須在2010年9月30日前取得)。
4、上述人員可以在全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報考。
5、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具有公務員身份未滿5年(含試用期)人員不能報考,現(xiàn)役軍人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0年應屆畢業(yè)的專升本、碩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6、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原為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弄虛作假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以及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7、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guī)定的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
8、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錄用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的資格條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圍和對象規(guī)定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3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招考職位所需的學歷要求。
3、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齡18至30周歲(1978年11月28日至1991年11月28日期間出生);兩眼裸視力4.8及以上,部分職位視力可放寬到兩眼裸視力4.5及以上(具體見招考職位備注說明)。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四個項目的每項得分須達到45分及以上(男性:10米×4往返跑≤12″8、立定跳遠≥2.08米、引體向上≥7個、1000米≤4′20″;女性:10米×4往返跑≤13″8、立定跳遠≥1.38米、仰臥起坐≥20個、800米≤4′15″)。
4、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2009年11月28日前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各類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或曾在軍隊團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5、資格復審前,報考法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A類或B類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征得委托培養(yǎng)單位同意。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取得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后,在2010年暑假期間辦理錄用手續(xù),若未按要求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的,由本人與學校協(xié)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錄用手續(xù)。
6、在2010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yè)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招考方式
全區(qū)機關均按職位招考。
四、報考程序
全區(qū)機關面向社會招考的采取網絡方式報名
1、注冊及報名
時間:2009年11月28日0時—2009年12月4日24時。
網址:浙江人事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gwy.zjrs.gov.cn)
報考人員上網注冊個人信息后,選擇職位報名,逾期則不再受理注冊及報名。
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將于2009年12月2日、5日在寧波人事編制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分別公布截至2009年12月1日、4日24時全市各職位的報名人數。
2、資格初審
時間:2009年12月5日0時--12月10日24時。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職位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tǒng)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并再次報名
時間:2009年12月11日0時--12月14日17時。
已報名人員登陸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的可得到報名序號,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并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初審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15日12時。
4、繳費確認
時間:2009年12月17日9時--12月21日17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進行網上繳費確認并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凡持有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銀行卡,以及加入銀聯(lián)的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深圳發(fā)展銀行、廣東發(fā)展銀行、興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均可通過網銀支付。
5、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時間:2010年1月10日9時-- 1月16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陸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下載打印準考證。
五、筆試的時間和科目
筆試由省統(tǒng)一命題,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報考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的需加試《心理測評》,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考試總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全區(qū)機關面向社會人員招考的筆試時間和科目為:
2010年1月16日
上午:9:00—11:30 《申論》
下午:1:30—3:30 《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A卷)
4:10—5:00 《心理測評》(限報考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人員)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范圍以《浙江省2010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犊荚嚧缶V》可在浙江人事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和寧波考試網查詢下載。
六、加分并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筆試結束后,對下列人員在筆試成績(兩科原始成績相加,下同)的基礎上實行加分優(yōu)惠政策。
(一)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滿2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區(qū))工作的高校畢業(yè)生,報考區(qū)級機關的,筆試成績加3分;
(二)選聘到村(社區(qū))任職滿 3年以上、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村(社區(qū))工作的高校畢業(yè)生,報考區(qū)級機關的,筆試成績加5分。
在加分的基礎上,由省統(tǒng)一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七、確定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按照省統(tǒng)一劃定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
(一)公安、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招考計劃3名及以下的,按1:4確定參加體能測評對象,招考計劃4名及以上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在體能測評和資格復審合格人員中按1:3確定。
(二)法官預備人選職位招考計劃2名及以下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招考計劃3名及以上的按1:2確定。
(三)其他職位均按1:3確定面試對象。
(四)以上職位出現(xiàn)不足規(guī)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五)參加體能測評和面試人員名單,于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5天內,在寧波人事編制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和海曙區(qū)人事局網公布。同時公布資格復審、體能測評和面試的時間、地點。
八、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
面試前,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xiàn)場資格復審;同時對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的體能測評對象進行體能測評。
2010年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yè)生資格復審須帶的證件為:學校核發(fā)的就業(yè)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fā)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省外高?沙质〖壗逃姓块T制發(fā)的《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原籍戶口簿(碩士及以上畢業(yè)研究生除外)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戶口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的非寧波生源2010年應屆畢業(yè)生資格復審須帶的證件為:學校核發(fā)的就業(yè)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fā)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協(xié)議書》、本人身份證、學生證、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學校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復印件(碩士及以上畢業(yè)研究生除外)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帶的證件為:本人身份證、本市戶口簿(碩士及以上畢業(yè)研究生除外。集體戶口的提供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信息頁復印件)、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執(zhí)(職)業(yè)資格證書等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還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參加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人員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還須提供設區(qū)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09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體能測評和面試對象未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和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對資格復審和體能測評合格的面試對象發(fā)給面試通知書。
九、面試
面試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根據《浙江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細則(試行)》(浙人干〔1997〕105號)制定面試辦法。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按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合成總成績(滿分為100分,若合成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在海曙區(qū)人事局網上公布。面試合格人員列入體檢對象。
十、體檢
體檢工作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復檢工作由市組織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和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wèi)生廳轉發(fā)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事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7〕25號)執(zhí)行。其中,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系統(tǒng)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fā)〔2001〕74號)執(zhí)行。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體檢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公布。體檢結果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在海曙區(qū)人事局網上公布。體檢合格人員進入考察。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根據《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fā)〔2008〕58號)和《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者淘汰?疾旖Y果僅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招錄機關在相應職位考察結論為合格的人員中,根據相應職位招考指標數和合成總成績排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在海曙區(qū)人事局網上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xù)并由錄用機關發(fā)放《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前取得報考職位規(guī)定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弄虛作假者,取消錄用資格。
報考人員接到錄用通知書后,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guī)定
(一)面試實施3天前,報考公安、法院、檢察院人民警察職位取得參加體能測評和面試資格人員,書面確認不參加體能測評和面試的,報考其他職位取得面試資格人員,書面確認不參加面試的,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能測評或資格復審。遞補人員名單由區(qū)組織人事部門在海曙區(qū)人事局網上公布。
(二)面試和體能測評對象不按規(guī)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體能測評,資格復審或體能測評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三)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組織、人事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xù)之日,因故造成擬錄用指標空缺的不再遞補。
十四、注意事項
(一)有關報考政策,請仔細閱讀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查詢有關電話和網站(見附件2)。網絡技術方面的問題可查詢浙江人事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
(二)法官預備人選的考試錄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zhí)行。
(三)截止到2009年11月28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及以上研究生不限)。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四)報考人員必須在2009年11月28日—12月4日期間內注冊及報名,僅注冊不報名無效。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時以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報考職位為準。
(五)報考人員不能用新、舊兩個身份證號同時報名,報名與考試使用的身份證必須一致。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身份證。身份證遺失的,請及時補辦或辦理臨時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六)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七)貧困家庭報考人員應于2009年12月20日17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市)、區(qū)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87059941),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八)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招考計劃取消的,報考該職位人員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改報。核減或取消的招考計劃在寧波人事編制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予以公布。
(九)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社部下發(fā)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fā)〔2009〕126號)執(zhí)行。
(十)報考人員對省、市及各地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當地組織人事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十一)全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xiàn)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我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十二)本次招考面試、體檢、考察辦法,屆時將在寧波人事編制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海曙區(qū)人事局網上公布。有關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guī)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編制網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tǒng)“招考政策”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政策咨詢電話0571—87059942。我區(qū)本次考試錄用工作咨詢電話:區(qū)委組織部87192630,區(qū)人事局87192516,監(jiān)督電話:87192722。
附件:
2.2010年寧波市海曙區(qū)考試錄用公務員信息查詢相關網站
中共寧波市海曙區(qū)委組織部
寧波市海曙區(qū)人事局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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