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檢察舉報工作論壇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材料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
證人保護是指國家對證人在履行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所給予的人身及財產(chǎn)方面的法律保障,是國家保障證人合法權益所提供的一種保護機制。
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舉報人保護法。有關舉報人保護的規(guī)定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等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且這些規(guī)定過于抽象,缺少具體的可操作性,不能給予舉報人切實、及時、有效的保護。與法治發(fā)達國家嚴密的證人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立法和具體舉報落實制度都明顯落后。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
證人保護制度的設立是為了達到合理的訴訟結果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制度設計,也是實現(xiàn)司法公正的必要舉措。
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人民群眾通過舉報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jiān)督,群眾舉報的線索是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的重要來源,在反腐敗斗爭中起著重要作用。
保護好舉報人,這不但是保護公民權利和公民人身安全的需要,也是推進我國司法制度健康發(fā)展的需要。因此,加快建立證人保護制度極為重要。
預防為主,防懲結合
舉報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是首要保護對象,它是關系到舉報制度能否正常運作、能否充分發(fā)揮其功能作用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國對舉報人的安全保護是以事后的懲罰制裁為主,預防性的手段僅局限于舉報線索的保密,這種保護方式顯得手段單一和力度薄弱,效果難以令人信服。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夠真正給舉報人以預期的安全感,消除被打擊報復的顧慮。建立“預防為主,防懲結合”的舉報人安全保護機制,重點突出預防性的制度建設。
一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風險評估機制。司法機關在舉報人舉報之初,受理舉報線索之時,應對舉報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及時啟動有關舉報人保護程序,采取相對應的措施。
二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緊急保護機制。舉報人在舉報后,只要舉報人發(fā)出人身安全需要保護的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處置。檢察機關可根據(jù)舉報人的申請,監(jiān)督公安機關對舉報人提供的緊急保護。
三是建立舉報人安全的特殊保護機制。對舉報有關重大案件線索或有組織犯罪的具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可借鑒國外對舉報人的身份重置、異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舉報人自愿原則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將舉報人秘密調(diào)動工作或遷往異地,給舉報人提供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
嚴厲打擊報復陷害舉報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打擊報復實行零容忍制度,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有打擊報復行為,一律予以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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