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界定
征稅收入 |
具體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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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貨物收入 |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xù)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fā)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4)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5)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6)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7)銷售商品涉及商業(yè)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yè)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8)銷售商品涉及現(xiàn)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xiàn)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xiàn)金折扣在實際發(fā)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9)企業(yè)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fā)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fā)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10)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 (11)企業(yè)以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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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勞務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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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讓財產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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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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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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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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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許使用費收入 |
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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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接受捐贈收入 |
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財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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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視同銷售收入 |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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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收入 |
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償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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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 |
1、財政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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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1)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yè)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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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1)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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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 |
1、國債利息收入 |
國債到期兌現(xiàn)的利息免稅,不包括中途轉讓的收益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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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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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
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仍應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
【解釋】企業(yè)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目錄》規(guī)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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