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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頁:法人 |
第 6 頁:民事主體、訴訟主體與責任主體之異同 |
二、法人
1.三個特征:――以有限責任為核心
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
2.法人分類:以營利為核心
、傥覈姆诸(以是否營利來分):
企業(yè)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股份)、非公司法人(工廠、廠礦、商店、農場)
非企業(yè)法人:機關法人(權利、行政、司法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法人)
②大陸法系的分類(先以職能來分):
公法人:相當于我國的機關法人
私法人:按組成因素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有股東(法人成員)和工作人員;財團法人只有工作人員(如寺廟里的和尚)
私法人:按是否營利分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和公益性社團法人
營利法人:不僅指從事營利活動,且需要將盈利進行分配給投資人
財團法人沒有投資人,因此財團法人都是公益性法人,也當然沒有意思機關(權利機關)
、弁鈬ㄉ系摹吧鐖F法人”相當于中國法上的“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與中國的“社會團體法人”相去甚遠。其中“公益法人”相當于中國法上的“事業(yè)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
3.法人的權利能力的限制與經營范圍
法人本身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高度一致,但每個法人的權利能力不同
法人的權利能力的限制:
自然性質的限制:如不能結婚、不能繼承、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P>
目的的限制:章程中規(guī)定,營利目的或非營利目的
法律的限制: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食鹽、煙草)
企業(yè)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經營范圍之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
違反經營范圍導致行政違法,但民事行為仍然有效
4.法人與法人機關
法人機關指依法律、條例、章程規(guī)定產生的,設立于法人內部的,不需特別委托授權就能夠以法人名義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對內管理法人事務的組織或個人。法人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無獨立人格、法人機關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對外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括動時,與法人之間屬于民法上的“代表”關系。(代表人與被代表人是同一主體,是靈魂與軀殼的關系);故如無相反證據(jù),法人機關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
在社團法人,意思機關就是社員大會,而財團法人沒有自己的成員,故沒有自己的意思機關,以股份公司為例,其法人機關包括:股東大會(權力機關、決策機關、意思機關)、董事會(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監(jiān)事會(監(jiān)督機關)、總經理(輔助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5.法人與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對外部是代表關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zhí)行董事或總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根據(jù)新公司法,董事長已經不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但也可能是委任關系)。但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業(yè)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并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關于此點(表見代表制度),請詳見專題“委托與代理”。
6.法人與法人雇員(工作人員對外是代理關系)
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在內部關系上屬勞動合同關系或雇傭合同關系,工作人員對外以祛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屬委托代理關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個業(yè)務員對外代理公司簽訂合同時,需持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可能構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參見《合同法》第48一49條)
依《民法通則》第43條,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對職務行為以外的行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