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系統內部自我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行政復議是對其被侵犯的權益的一種救濟手段或途徑。
1.行政復議的范圍
(1)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主體有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處罰: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行政強制: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4)行政確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9)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
10)其他: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不可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調解、行政立法等不可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復議管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4)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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