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jié) 法律的一般理論 |
第 2 頁: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
第 3 頁:第三節(jié) 代理制度 |
第 4 頁:第四節(jié) 訴訟時效制度 |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制度
一、法律行為理論:
1.法律行為的概念
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shè)立、變更或終止權(quán)利義務(wù)的合法行為。
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進行某一行為的內(nèi)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在外部的行為。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生效,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wù)免除、授予代理權(quán)、合同解除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chǎn)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chǎn)等行為。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zhuǎn)達或者推遲轉(zhuǎn)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3.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求當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債務(wù)的免除。
多方法律行為:強調(diào)兩個以上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合同、決議。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對于有償民事行為,要求當事人均具有相應(yīng)民事行為能力;對于無償民事行為,對于獲得利益當事人的行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不要式行為: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民事行為的形式。如:超市購物行為無須特定形式。
要式行為: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法定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如:票據(jù)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不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法律行為成立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
1.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實質(zhì)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要件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法律行為形式主要有:
(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2.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無效
(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4)受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所為的單方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2)可撤銷民事行為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變更或撤銷,也可以選擇不變更和不撤銷。如果當事人不行使撤銷權(quán),該民事行為則屬于有效的行為,只有申請撤銷且被撤銷的民事行為,才沒有法律效力。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
(3)撤銷權(quán)。
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撤銷權(quán)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4.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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