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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第6章(2)

考試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幫助考生夯實基礎,扎實鞏固各章知識點,充分備考。

  (二)破產案件的管轄

  1.當事人的申請應向對破產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則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jù)。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3.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1)債務人為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擬安置職工基本情況、安置障礙及主要解決方案、穩(wěn)定因素評估及主要應對措施等。

  (2)債務人為非國有企業(yè)的,職工安置預案應列明勞動關系解除后依法應對職工的補償方案,但并不要求企業(yè)解決安置資金等問題。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理后駁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fā)現(xiàn)債務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意:①要區(qū)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規(guī)定,例如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達之日起等;②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只對不受理申請和駁回申請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例題·單選題】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在破產程序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權提出上訴的是( )。

  A.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B.破產宣告的裁定

  C.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裁定

  D.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受理破產案件的程序。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破產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5項義務:

 、偻咨票9芷湔加泻凸芾淼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诟鶕(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哿邢瘋鶛嗳藭h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芪唇浫嗣穹ㄔ涸S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考點】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將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必然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個別債權人清償,人民法院有權宣告該清償行為無效,依法予以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所謂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指上述當事人明知或應知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仍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向其發(fā)出通知或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或應知破產案件已經受理。所謂不免除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是以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的范圍為限。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雖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但債務人將接收到的清償款項或者財產全部上交管理人,債權人并未受到損失,則不必再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這里“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指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債務人財產的人,其持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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