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 動產
生活解釋:張三有一張桌子,想賣給李四,不管價錢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權的轉移,是以桌子交付給李四時為準。
再比如,甲賣給乙一頭牛,雙方約定好價錢,尚未給付價款的情況下,甲就將牛交給乙。當天夜里,雷電將此牛擊死,乙應該對牛的死亡承擔責任,因為牛的所有權以交付而發(fā)生轉移。
理論解釋:動產,顧名思義,就是可以活動的財產。動產所有權的轉讓和動產質權的設立等,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NO.7 共有
生活解釋: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應有部分各為1/3.為提高房屋的價值,甲主張將此房的地面鋪上木地板,乙表示贊同,但丙反對。因甲乙的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shù),故甲乙可以鋪木地板。再比如,甲、乙、丙、丁共有一輪船,甲占該船70%份額。現(xiàn)甲欲將該船作抵押向某銀行貸款500萬元。如各共有人事先對此未作約定,則甲的抵押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這就是按份共有。
理論解釋: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共同共有則是,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NO.8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生活解釋:南京某城市花園是南京市鼓樓區(qū)的一個高檔住宅小區(qū),1998年9月,開發(fā)商申報時,南京市規(guī)劃局以《建筑工程規(guī)劃設計要點通知書》要求,其規(guī)劃建筑應按機動車0.2車位/戶,非機動車2車位/戶配建停車庫。小區(qū)建成后,3幢樓下建有連片整體地下車庫,共有59個機動車泊位。開發(fā)商在銷售住宅時也承諾:小區(qū)配建地下車庫供業(yè)主停車。但業(yè)主們入住后卻發(fā)現(xiàn),只有購買車位才能取得停車權。開發(fā)商以至少8萬元的單價賣掉了其中的37個車位,其余車位則被小區(qū)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該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向鼓樓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開發(fā)商,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該小區(qū)地下停車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歸全體業(yè)主所有。
法院判決:開發(fā)商將小區(qū)地下停車庫移交給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管理,并由全體業(yè)主享有地下停車庫的權益。
這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權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理論解釋: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因多層、高層建筑物的出現(xiàn),各人對住宅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草案)》中對百姓關注的會所、車位的歸屬,作出原則規(guī)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了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人共有。
NO.9 孳息
生活解釋:天然孳息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樹上結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銀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理論解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沒有用益物權人的,由所有權人取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NO.10 相鄰權
生活解釋:張三有一塊土地,他完全有權禁止其他人進入自己的土地,但是李四若不經過張三的土地就不能到達自己的土地,張三就應該給李四提供必要的便利。當然,李四應當盡量避免給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張三造成損害,如造成損害,應當給予賠償。不動產權利人包括不動產權利人張三以及租用張三土地的其他人。
理論解釋: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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