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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考試

2014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教材知識重點11.4

來源:考試吧 2013-10-24 11:16:55 考試吧:中國教育培訓第一門戶 模擬考場
考試吧為大家推薦2014社會工作者《法規(guī)與政策》教材知識重點,希望大家在考試吧學習愉快!

  第十一章 我國勞動就業(yè)法規(guī)與政策

  第五節(jié) 勞動爭議處理

  一、處理原則

  根據事實,遵循核發(fā)、公正、及時和著重調解原則。

  當事人協商——》工會第三方協商——》調解組織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人民法院訴訟

  二、范圍

  勞動關系、合同階段、辭退方式、工作休息、福利待遇、培訓保護、報酬補償、其他

  三、機構

  1、調解組織:企業(yè)勞動調解委員會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鄉(xiāng)鎮(zhèn)、街道)

  企業(yè)勞動調解委員會由職工和企業(yè)代表構成,主任由雙方推舉,調解員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有法律政策文化水平。

  2、仲裁委員會:

  設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設立一個或若干個;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制定仲裁規(guī)則、省級政府進行指導。

  組成: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

  職責:解、聘、兼仲裁員、受理、討論勞動爭議案件、監(jiān)督仲裁活動。

  四、調解

  1、原則:自愿、民主說服。

  2、程序期限和效率:

  (1)程序:申請-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

  (2)期限: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申請之日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依法仲裁;達成調解協議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仲裁

  (3)效力: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調解員簽名調解組織蓋章后生產。

  (4)因拖欠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事項達成協議但不履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五、仲裁

  1、原則:

  (1)著重調解:

  (2)及時迅速:45 天搞定,最多延長 15 天,事實清楚部分先裁決,小案件最終裁決。

  (3)區(qū)分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提供證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權益。仲裁庭制:一般仲裁庭和簡易仲裁庭。

  2、勞動爭議仲裁庭

  (1)一般仲裁庭:

  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授權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2 名仲裁員(當事人或仲裁委員會選定)

  (2)簡易仲裁庭

  一名仲裁員組成,處理簡單爭議案件,指事實清楚,情節(jié)易認定和適用法律明確的案件。

  3、勞動爭議仲裁員

  (1)仲裁員條件:

  曾任審判員、從事法律研究教學,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法律人事管理或工會5年以上、律師執(zhí)業(yè)三年以上

  (2)仲裁員的職責:

  參加仲裁、調查取證、調解、審查請求、參加合議、提出裁決意見和保守秘密。

  (3)仲裁員回避情形:

  是當事人或親戚;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影響裁決;私自會見當時了或接受禮品。

  4、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

  (1)管轄范圍

  負責本轄區(qū)的勞動爭議仲裁,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時向單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所在地申請的,應由合同所在地進行仲裁。

  (2)當事人

  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或和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都可委托代理人參加,出具委托書。如果沒有涉及秘密和隱私,則仲裁公開進行。

  (3)申請和受理

  A 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B 仲裁申請:應包括:仲裁當事人情況、仲裁請求,所依據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

  C 仲裁的受理:收到申請后 5 日內,當事人收到通知后 10 日內提交答辯書。不受理書面通知,不受理有又不通知的,當事人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4)開庭和裁決

  A 開庭: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那日告知當事人組成仲裁庭;開庭前5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在開庭前3日可申請延期

  B 鑒定:可約定鑒定機關,沒約定可由仲裁庭指定

  C 質證和辯論:當事人有權質證辯論

  D 先予執(zhí)行:先予執(zhí)行案件(追索勞動報酬、追索工傷醫(yī)療費、追索經濟補償金、追索賠償金),先予執(zhí)行條件(權利義務明確、不執(zhí)行影響申請人生活)

  E 裁決:少數服從多數

  (5)仲裁書的效力

  下列情形仲裁為最終裁決:

  A 追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 12個月的爭議;

  B 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爭議;

  C 勞動者對裁決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書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下列之一的,可在 30 日內向勞動爭議部門說在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A)適用份額法律法規(guī)有錯誤;

  (B)仲裁機構無權管轄的;

  (C)違反法定程序才裁決的;

  (D)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錯誤的;

  (E)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

  (F)仲裁員在仲裁時受賄的。

  當事人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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