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立法的重點究竟是約束權力還是權利?是保障還是限制信訪自由?無論從憲法規(guī)定,還是信訪功能來看,答案不言自明
一審稿曾引發(fā)爭議、備受關注的《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信訪條例》,近日正式公布,并將從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值得注意的是,正式《條例》中,擬禁止信訪者自殘、用令人厭惡的服裝道具等曾出現(xiàn)在一審稿中的多條禁止條目已被刪除。
立良法才能推善治。在深圳的信訪立法中,如果說建立重大事項信訪風險評估、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負責人接待群眾來訪等制度體現(xiàn)了一種進步,那么此次將一些遭受詬病的規(guī)定刪除,同樣體現(xiàn)了對民意訴求的尊重,彰顯了深圳人大的積極作為。
正如深圳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所言,在一審稿中,“不得使用令人恐懼或者厭惡的服裝、道具等方式上訪”,表述主觀、難以把握;“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應當采用電話或者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是對信訪人權利的限制、對傳染病人的歧視。類似瑕疵,與立法技術有關,也與主觀認識有關。
當前,地方性立法經(jīng)常有相關部門參與起草,這種起草的模式有專業(yè)化、效率高、成本低等優(yōu)點,同時也折射著起草者的認識水平,甚至沾染了部門利益傾向。可以設想,如果將“令人恐懼或厭惡”作為判定標準,最終結果必然異化為“令執(zhí)法人員恐懼或厭惡”;而禁止“自殘式上訪”的背后,則是“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的懶政思維。在“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80%以上有道理”的語境中,無論是“自我松綁”式的擴權沖動,還是“何不食肉糜”式的禁令,都顯得不合時宜。
所謂“去山中賊易、去心中賊難!痹谶@個意義上,與刪除上述法律條文同樣重要的,是對有關部門錯誤認識的糾偏,是對國家信訪制度初衷的重申。
不可否認,不管是權利還是權力,其行使都有邊界。就信訪而言,信訪工作有責任追究制度,信訪人也有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侵害他人權益的義務。然而,同樣需要強調的是,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價值取向。信訪立法的重點究竟是約束權力還是權利?是保障還是限制信訪自由?無論從憲法規(guī)定,還是信訪功能來看,答案不言自明。
由此可以理解,為什么深圳信訪條例一審稿中的許多禁止性規(guī)定,當初會引來如此多的反彈、質疑和冷嘲熱諷。同時,它也啟示我們,杜絕那些非理性的上訪方式,除了啟動“行使權力思維”,更要喚醒“尊重權利意識”,認真分析信訪人跳樓、爬高架塔、實施暴力、堵塞交通、自殘等行為,有多少是“嘩眾取寵”?有多少是“以鬧取利”?有多少是“救濟無門”?
在社會轉型和矛盾凸顯的今天,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信訪活動正處于一個相對活躍時期。無論是維權、監(jiān)督還是建議類的信訪,固然會給有關部門帶來挑戰(zhàn),但它同時也是新時期改進群眾工作、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資源。而如何發(fā)揮信訪上傳下達、聯(lián)系群眾的功能,如何把信訪糾紛納入法治軌道,鼓勵群眾更加理性地選擇救濟渠道,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的和諧因素,這是對治理水平的考驗,也是對執(zhí)政理念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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