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買賣合同 |
第 4 頁:其他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
第 6 頁:轉移使用權的合同 |
第 8 頁: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
第 9 頁:提供勞務的合同 |
第 13 頁:技術合同 |
4.行紀(代銷、代購、拍賣)
(1)與委托之區(qū)別
、傩屑o是特定的人,不能能是自然人
、谛屑o必定是有償?shù)?/P>
、坌屑o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苄屑o以自己的名義
、菪屑o人是合同的當事人
、扌屑o人可以行使留置權
、咝屑o人可以行使介入權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 【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費用負擔】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的處分】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的介入權】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合同的效力】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的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與委托之相同
行紀合同部分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特殊的委托”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 【按約定價格買賣的義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5.居間
(1)兩種居間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定義】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誠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的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報酬與費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的承擔】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報酬支付與居間費用承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