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任成員或現(xiàn)任成員加入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時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教材P121-122)
某一關鍵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的情形 |
評價不利影響 |
防范措施 |
1.某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
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fā)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
2.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高級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的人員)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
除非該高級合伙人離職已超過十二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
3.由于企業(yè)合并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 |
因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
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
三、臨時借調(diào)員工
1.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qū)徲嬁蛻艚璩鰡T工,可能因自我評價產(chǎn)生不利影響。
2.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對借出員工的工作進行額外復核;
(2)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借出員工不對其在借調(diào)期間執(zhí)行的工作進行審計;
(3)不安排借出員工為審計項目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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