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上簽名、印鑒公證和文書文本公證的出證條件
這類公證又稱為認證公證。對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要求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即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是當事人本人簽署或加蓋的,而且簽署或加蓋是本人的姓名(名稱)或印鑒;對于文書的文本公證,則要求文本內(nèi)容與原本完全一致,它包括:證明原(正)本與副本相符,文書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相符;文書的譯本與原文相符等。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zhí)行效力公證的出證條件★
1、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nèi)容。
2、債權債務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nèi)容無疑義。
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zhí)行的承諾。
★出證的程序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并經(jīng)過審查后,對于不符合出證條件或者有違法的申請公證事項,有權行使拒證權,即不予辦理公證。
★對于符合出證條件的,承辦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事項的類別、內(nèi)容、查明的事實及所依據(jù)的有關規(guī)定,按司法部規(guī)定或批準的格式草擬公證書、公證書擬好后,除主辦公證員承辦的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外,應將草擬的公證書,連同卷宗報公證機構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一般的公證事項由審批人獨自批準;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提交公證機構處務會議討論后審批。
★公證書的形式要件
★公證書格式主要分為定式公證書格式和要素式公證書格式兩種。
公證書的送達一般以當事人到公證機構領取為基本形式,公證書也可由代理人代領。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如當事人不在公證機構所在地或者當事人因身體狀況不能到公證機構領取的,可由公證機構發(fā)送,公證書可以以郵寄方式送達,也可派人直接送達。
★公證期限,指公證機構辦理公證事項所要遵循的時間
★公證期限的意義:1、保證公證機構有充足的時間完成各項公證活動2、督促公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辦理各類公證事物,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證活動的順利進行。
★辦證期限,即公證機構從受理到出具公證書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公證機構應當從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計算不是連續(xù)進行,中間的法定休息日、節(jié)假日不包括在內(nèi)。另外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因當事人提交證明材料不齊全而需要補充的時間以及公證機構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時間也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nèi)。
★其他辦證期限
例如根據(jù)公證詞制作公證書的期限為7日;提存物的保管期限為5年;公證卷宗歸檔的期限為3個月等。
★終止公證:指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法定理由致使公證機構不能繼續(xù)辦理,或繼續(xù)辦理已無意義時,而決定結束公證程序。
★終止公證的法定情形
1、因當事人的原因超過了法定辦證期限的;
2、當事人撤回申請的;
3、因當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xù)辦理或者繼續(xù)辦理公證已無意義的。
★終止公證的程序規(guī)則
當出現(xiàn)終止公證的法定事由時,承辦公證員應寫出書面報告,報公證機構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終止公證的決定應通知有關當事人。對于當事人死亡的,公證機構可免除通知義務。
★拒絕公證,即不予辦理公證,是指在辦證過程中,公證機構發(fā)現(xiàn)證明對象不真實、不合法,或有其他違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絕辦理公證的行為。
★公證機構拒絕公證適用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jiān)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不充分或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guī)定支付公證費的。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