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證的普通程序
★公證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申請、受理、審查、出證
★申請
成為公證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申請公證應提交材料范圍的是:身份證明、代理權證明、需要公證的文書、與公正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與申請公證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公證由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是遺囑、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yǎng)、解除收養(yǎng)、委托、聲明、生存等公證事項應當親自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其工作的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受理標志著公證機構公證活動的開始。經公證機構受理后,當事人與公證機構之間形成公證法律關系,申請人開始成為當事人。
★受理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系。
2、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yè)務范圍之內。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機構管轄。
★★審查的內容
1、當事人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2、當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3、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4、審查需要公證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2、審查的程序
★公證機構享有核實權,應當進行核實的情形包括:
1、具體辦證規(guī)則要求核實的,公證機構按照該辦證規(guī)則進行核實;
2、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假難辨或者公證機構認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存在矛盾或者有疑義。
★核實權既可以由承辦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行使,也可以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進行。
四、出證
★出證:是指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經審查核實后,認為符合辦證條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是公證活動的結果之一,是公證程序的最終環(huán)節(jié)。
★公證書:指公證機構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的文書。
★公證書的基本內容:1、公證書的編號。2、當事人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4、承辦公證員簽名或蓋章、公證處印章和鋼印。5、出證日期。
★法律行為公證的出證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出證的條件
1、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亦即該事實或文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活動將產生法律上的后果或影響。
2、或文書真實無誤。真實無誤,是指事實或文書是客觀存在的,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或文書的內容與客觀實際相一致,不得擴大、縮小或任意更改。
3、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由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影響,因此,該事實或文書的內容就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