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教材勘誤表
http://11ub.com 來源:考試吧(Exam8.com) 點擊: 更新:2007-12-10 10:15:22
(三)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屬于共同擔保。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由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者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或者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即從中斷時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保證人就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法定期限。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1 抵押財產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提供擔保;法律規(guī)定不可以抵押的財產,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擔保。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經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業(yè)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xiàn)抵押權時的動產優(yōu)先受償,但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上述情形包括: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xiàn);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嚴重影響債權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的效力。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 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zhí)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考試吧誠信推薦: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文章錄入:冬日么么 責任編輯:冬日么么
版權聲明
如果本網站所轉載內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將會及時處理。如轉載本網內容,請注明出處。
發(fā)表評論
|
各地會計職稱考試
會計職稱資料分類匯總
財會類考試輔導
·注冊稅務師考試輔導課程
·注冊評估師考試輔導課程 ·高級會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經濟師考試輔導課程 ·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課程 ·會計從業(yè)資格考試輔導課程 ·統(tǒng)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審計師考試輔導課程 ·價格簽證師考試輔導課程 特別推薦
·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財
· 2008年初級職稱《經濟法 · 考試吧:2008全國會計職 · 2008年會計職稱《初級會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 ·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初 · 2008年全國會計職稱考試 · 2008會計職稱考試模擬試 · 2008會計職稱《經濟法基 ·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
· 1999-2007初級和中級會計
· 2008會計職稱輔導新版課 · 考試吧:2008全國會計職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中 ·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初 · 2008年全國會計職稱考試 · 1999-2007會計職稱《中級 ·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教材 · 關于2008年度會計資格考 · 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