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來,從農村到城市,假離婚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背后的原因五花八門,為了拆遷補償、為了買房買車、為了子女上學……不排除其中有少數人是想鉆政策的空子,以實現(xiàn)私利最大化。但更普遍的情形,是一些政策制定者動輒拍腦袋,以不合理的政策導向,把人們引向了假離婚的歧途。
為了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貴陽市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多個村近來出現(xiàn)大規(guī)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xiàn)象,有一個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離婚。按戶補償催生了應對手段“翻新”。當地的道路建設拆遷中,在確權審核時握有大權的當地兩名村主任先后被抓。他們被指一方面縱容村民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補償款,另一方面帶頭作假為己牟利。(7月14日《京華時報》)
離婚換拆遷款 違法行為還是民間“智慧”
為了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多個村近來出現(xiàn)大規(guī)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xiàn)象,有一個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離婚。按戶補償催生了應對手段的“翻新”,當地買賣戶頭現(xiàn)象嚴重。
在巨大的現(xiàn)實利益面前,當地不少村莊上演了既荒唐無比又真實無比的現(xiàn)實荒誕。弘x婚換拆遷款和買賣戶頭。為了能夠多拿拆遷補償款,當地不但買賣戶頭現(xiàn)象泛濫成災,有些人更是全家離婚,連八旬夫婦都拄著拐杖去離婚。但網友在解讀新聞的時候,容易把全家離婚和買賣戶頭混為一談,當做是同一性質的事件來討論,實際上這完全是兩碼事,前者體現(xiàn)出的是村民對政策與規(guī)則聰明而合理的利用,而后者體現(xiàn)出的,才是涉及法律問題的詐騙犯罪。
先說“假離婚”。這里的“假離婚”之所以要打上引號,是因為從法律程序上來說,“假離婚”其實是真離婚,因為離婚者完成了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離婚程序,從法律層面解除了婚姻關系,這樣的離婚就是“真離婚”。盡管這種“真離婚”從意圖與目的上來看,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款,為了獲得更多的現(xiàn)實利益,但是在法律上卻無法認定他們的離婚是假的不是真的,更不可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證明他們的離婚是無效的,所以不能不給予補償款。這也就意味著,村民是充分發(fā)揮了自己的聰明才智和民間智慧,實現(xiàn)了對國家政策的最大利用和自身效益最大化。
如果一定要說這其中有什么問題,那也是政策與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存在能夠被村民利用的漏洞,而至少從法律層面來看,村民的做法既不違法,也無法定罪。所以一些法律專家和學者在解讀當地拆遷補償亂象時,也只能圍繞著買賣戶頭來談,卻無法對村民離婚給出一個法律說法。至于有人覺得這是當地人拿婚姻當兒戲,是不道德的行為,我估計更要被當地人嗤之以鼻。畢竟在幾百萬甚至是上千萬的真金白銀面前,犧牲婚姻的完美是多數人的必然選擇,放棄看得見摸得著的現(xiàn)實利益,去維護所謂的“婚姻道德”,那根本不符合村民的現(xiàn)實利益。
真正涉及到違法問題的,是買賣戶頭。無論是買戶頭騙取國家拆遷補償的村民,還是出售戶頭獲得既得利益的村民,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都已經涉嫌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村民的行為已符合法律對詐騙罪要件的規(guī)定。所以對這部分村民的行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嚴格處理,避免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fā)生。
面對當地的拆遷補償亂象,我們應該分清哪些是法律問題,哪些是道德問題。對建立在法律和制度漏洞上的道德問題,你只能予以引導與教育,然后去彌補法律與制度的漏洞;對違法問題,則應該依法處理,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北京青年報 苑廣闊)
誘使舉村騙拆遷款的是制度漏洞
要拆遷了,一夜之間兩樓變四樓、荒山變果園,類似騙補案件早已多見不怪。貴陽近郊這些村莊的做法,則是通過離婚“增加”戶頭。因為按照當地拆遷補償規(guī)則,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米,這部分每平米補償3000多元;超出部分按違章建筑算,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如此這般,當然是戶頭越多越劃算,就算自己家房子面積小用不完,還可以把戶頭賣給別人家,就像城里人出售政策房購房指標一樣。
誠如專家所言,如此騙補行為已涉嫌詐騙罪。村民動輒多拿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拆遷款,如果因“法不責眾”不予追究顯然說不過去,對那些未曾造假的家庭更是明顯不公。但是,一味指責村民素質低下或者法律意識淡薄,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在看得見的巨大經濟利益面前,一番簡單“操作”就能探囊取物,貪官做不到不動心,村民自然也做不到。
村民離婚增戶或者買賣戶頭,可以算作是一種“理性經濟人”的應然作為。在規(guī)則漏洞的“破窗”面前,破窗效應、羊群效應同時發(fā)揮了作用。問題在于,拆遷補償規(guī)則的制定者們,難道事前看不到房屋補償掛鉤戶頭政策的漏洞嗎?如果明明看得到卻不從制度層面修改,難道是要考驗村民自律的能力,或者是要任由他們發(fā)現(xiàn)集體違法犯罪的途徑?
在這起事件中,拆遷規(guī)則唯一的兜底條款,就是村主任的確權把關;只要村主任這一關被攻破,騙取拆遷補償就易如反掌。若能事先預料到離婚增戶與買賣戶頭的問題,規(guī)定自拆遷政策公布之日起離婚的視同一戶,或者提前做好農村房屋確權登記,是不是根本就不會存在假離婚與買賣戶頭的問題?
現(xiàn)在的困境是:雖然村民離婚增戶與買賣戶頭涉嫌違法;可是,離婚有民政局離婚證為憑,相關部門憑什么認定其為假離婚?買賣戶頭背后有民間協(xié)議為據,又憑什么直接認定其為詐騙?當然,我們不是要鼓勵類似投機取巧的自私自利,但是,相關制度設計者如果真正負責任,就理應在規(guī)則公布之前盡量完善制度漏洞,將被拆遷戶看做“理性經濟人”,而不是“高尚道德人”。
政策漏洞既然存在,勢必就會吸引人往里“鉆”。不能只追究鉆洞人的自私之罪,卻不追究守門人的失職之責。此即所謂:好的制度約束人性,壞的制度放縱人性。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為了經濟利益而假離婚已然成為一種現(xiàn)象;貴陽拆遷政策的制定者們,卻似乎天真得對此全然不知——若此,到底是被拆遷戶壞,還是政策制定者傻?(中國青年報 舒圣祥)
假離婚騙拆遷費是權利的“削足適履”
離婚為何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原來,按照當地擬定的拆遷補償規(guī)則,涉及占地和房屋征收的村民們的房屋補償跟戶頭掛鉤,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米,這部分每平米補償3000多元。超出部分按違章建筑算,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如果房屋實際面積不足240平米,則按實際面積每平米3000多元補償。
那么,對這樣一個補償規(guī)則,如果不同時設定確權審核期限,別說在農村,就是在城市甚至國外,用“假離婚”來分戶也是必然會發(fā)生的。辦一個離婚手續(xù),就能多240平米的“合法面積”,別說是人,鬼都肯推磨了。2013年3月1日至4月2日上午,天津市南開區(qū)婚姻登記處總共為501對夫婦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這些離婚家庭,就是為了逃避出售自有住房時,“國五條”規(guī)定的20%個人所得稅。
然而,通過離婚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至少是有悖于道德觀念的。但是,權力尋租下的“蘿卜招聘”,官方都可以用“通過了正常程序”來回應,所謂的“假離婚”,難道就沒有經過正常程序?所以,對假離婚騙拆遷款不必大驚小怪。在筆者看來,這無非是權力尋租已成官場常態(tài)下的民間“權利尋租”。權力能喝“人頭馬”,權利就不能喝一口“土燒酒”?
當然,這還是基于一種“比惡”或“比丑”,但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獲利手段,還是屬于制度不合理或存在漏洞下的產物。
首先,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的拆遷補償規(guī)則,在賠償條件上有失公平。既然一個戶頭房屋實際面積不足240平米,按實際面積每平米3000多元補償,那么,一個戶頭超出240平米,為何超出部分要按違章建筑算?如果超出部分確實違章建筑,為何還要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這種對私有財產處置上的隨意性,已經無法體現(xiàn)“立法”上的公正性。而村民通過另一種公民權利(婚姻自由)來保全自己的財產,已經算是對權利的強硬的妥協(xié)和迂回了。
其次,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的拆遷補償規(guī)則,是故意留下了漏洞。按理來說,“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米”,其中的“戶頭”是關鍵,那么,應該在出臺“規(guī)則”前,先要確認和凍結戶頭,這屬于基本常識。但是,從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多個村近來出現(xiàn)大規(guī)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xiàn)象來看,顯然沒有相關的制度跟進。事實上,握有確權審核大權的當地兩名村主任,一方面縱容村民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補償款,另一方面帶頭作假為己牟利。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還有什么理由指責村民利用假離婚騙拆遷款?還有什么必要對此大驚小怪?權力能為“蘿卜招聘”量身定制,村民何嘗不能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削足適履”?而同時產生的買賣戶頭現(xiàn)象,恰恰是權力尋租已成官場常態(tài)下的民間“權利尋租”。至于道德層面,熱衷于權力尋租的官員都可以違背當初舉起右手的誓言,普通村民面對離婚帶來利益,當然可以認為“那為什么不離婚?反正日子照樣過就是了!(紅網)
“假離婚”背后總有一些“真問題”
據報道,為了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貴陽市南明區(qū)云關鄉(xiāng)多個村近來出現(xiàn)大規(guī)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xiàn)象,有一個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離婚,村干部也赫然在列。
要準確界定村民這種行為的性質,有必要追問一下,為何會出現(xiàn)這種大規(guī)模鋌而走險的情況?
按照當地的拆遷補償規(guī)定,房屋補償和戶頭相掛鉤,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為2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違章建筑算。違章建筑雖然也有補償,但標準相對低了很多。問題也就出現(xiàn),當地很多農戶的房屋面積遠遠超出240平方米。比如新聞中提到的一戶人家,祖孫三代合用房屋面積有1500平方米之多,按照三戶人家算就只能補償720平方米,其他面積只能按半價補償。
正常人都會從中感悟到某種不合理。已經確定的拆遷規(guī)則,村民們無法與之博弈更改,于是只能離婚。自家的戶數不夠,只能再買別的戶頭湊。對此,有專家說村民的行為涉嫌詐騙罪,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但邏輯順序有必要理清。對村民房屋差別化補償不盡合理在先,村民以離婚的方式,爭取更多的利益,是一種“正當防衛(wèi)”,即便買賣戶頭的問題上確有違法嫌疑,也只能算是“防衛(wèi)過當”。把板子硬生生全打在村民身上,值得商榷。村民拿回應得利益,竟要用“詐騙”的方式,不值得反思嗎?
這些年來,從農村到城市,假離婚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背后的原因五花八門,為了拆遷補償、為了買房買車、為了子女上學……不排除其中有少數人是想鉆政策的空子,以實現(xiàn)私利最大化。但更普遍的情形,是一些政策制定者動輒拍腦袋,以不合理的政策導向,把人們引向了假離婚的歧途。
以貴陽南明區(qū)此次拆遷補償來說,補償若是按人均面積或實際建筑面積,就不大會導致假離婚的風潮。對于農村房屋的拆遷補償,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不完善,具體怎么補償更科學合理,地方政府本應和村民多做商議,尋找能共贏的辦法,而不能為了管理方便或公權利益最大化,而單方制定“霸王條款”。因為拆遷不公,各地發(fā)生的暴力事件不少,從這個角度說,我有點同情和贊嘆村民們的“智慧”,他們是以非暴力的方式“維權”。
我通常認為,當一個地方的假離婚成了風氣,往往并非是因為那里的民眾道德更差,而多半是有隱藏的“真問題”。解決問題的關鍵,不是以強硬的姿態(tài)吶喊“法要責眾”,而是要敢于對那“真問題”下手。換言之,強調法治不能是選擇性的,村民假離婚和買賣戶口涉嫌違法,但地方政府出臺不合理的拆遷規(guī)則、對村民房屋的不合理補償,是不是也涉嫌違法呢?“違法”有先后,追究法律責任,也得按順序來才行,這樣才能讓人信服。(廣州日報 敬一山)
公務員行測題庫【手機題庫下載】丨搜索公眾微信號"考試吧公務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