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戚、朋友向法院打招呼的領導干部,以后將受到懲處。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規(guī)定》,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貫徹執(zhí)行。
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或請托說情,或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施壓”。這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行為,直接妨礙了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十八屆四中全會繪制的“法治中國”路線圖中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zhí)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zhí)政。無論打擊暴恐還是海外獵狐,拍蠅打虎還是錯案糾偏,一個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新常態(tài)”,標注著法治中國的堅實步伐。以此為背景,為權力設限,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順理成章提上了議事日程。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巡回區(qū)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qū)。緊隨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于1月31日在遼寧省沈陽市掛牌,巡回區(qū)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以此為標志,今年司法改革的大幕已徐徐拉開。
巡回法庭作為最高院的派出機構,人財物各方面都不受地方制約,顯然更有利于保證司法公正。此舉有利于探索地方法院去地方化,但要想確保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還要推開干預司法的權力之手。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既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同時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權力關進籠子里、把規(guī)則置于陽光下,才能確保司法正義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
無論權力干預司法的目的是什么,即便是為了地方利益,其對法治的破壞都是巨大的——當領導的一句話、一張紙條比法律還管用的時候,如何教人相信法律會平等對待每一個當事人?更進一步說,當案件當事人執(zhí)著于得到領導支持的時候,不僅暗箱操作得以滋生,亦難免會有人“信訪不信法”。
明確了權力的邊界及違法成本之后,權力自會懂得與司法保持距離。從記錄、通報到責任追究,隔絕權力干預司法之手的力度層層加碼,包括司法機關、黨委政法委、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內,不同的環(huán)節(jié)由不同部門分兵把守,在這樣密集而有力的防控體系內,權力干預司法的難度和成本無疑大大增加。法治的精髓是限制權力、保障權利,實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jiān)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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