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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事業(yè)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新法修改亮點考點預測

來源:考試吧 2019-5-16 15:33:15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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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事業(yè)單位的統(tǒng)考已經結束,分析試題,其中對于新法的比例有所上升,所以我們來看考察的可能性比較大的新制定的法律有哪些,為更全面的準備2019年事業(yè)單位各地市考試,接下來對2018年修訂通過的比較重要的法律的修訂亮點進行解讀分析。

  一、亮點解讀之重大新法:

  1.2018年1月1日——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公證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

  2.2018年3月11日——憲法

  3.2018年3月20日——監(jiān)察法

  4.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審員法、反恐怖主義法

  5.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

  二、具體亮點解讀

  《憲法》

  《憲法》是這幾部修訂法律中修訂內容較多,亮點最多的,所以需要大家對一下修訂亮點熟練掌握。

  1.《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將“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在一起,確定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2.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明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3.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明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實行憲法宣誓制度,增加設區(qū)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容,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

  5.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增加有關監(jiān)察委員會的各項規(guī)定,為設立監(jiān)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

  《人民陪審員法》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第五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

  第八條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于本院法官數的三倍。

  《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現(xiàn)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憲法,模范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于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四)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監(jiān)察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是最高監(jiān)察機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設立監(jiān)察委員會。

  第八條,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jiān)察工作。

  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監(jiān)察工作。

  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其監(jiān)督。

  第十條,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jiān)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監(jiān)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履行監(jiān)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yè)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jiān)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jiān)察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監(jiān)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qū)域、國有企業(yè)等派駐或者派出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專員。

  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jiān)察機構、監(jiān)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jiān)督,提出監(jiān)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三、修訂亮點備考提示

  對于此次修訂通過的這些法律的相關修訂亮點,大家需從宏觀上把握相關規(guī)定即可,對于新法的考查,較少通過案例來考查,即間接考查較少,所以大家放松心態(tài),平時針對亮點進行記憶。最后祝大家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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