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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辨析

來源:考試吧 2019-1-25 8:41:05 要考試,上考試吧! 公務員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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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在刑法分則中常見罪名,但是在實際考查時也是考生們容易混淆的兩個知識點,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屬于較難知識點,命題人多以案例題的形式的進行考查。本文旨在用文字和圖表的方式讓幫助考生能夠精準地在案例題中找到兩罪的顯著特征和存在的差異來成功避開出題人精心設計的“掉分坑”,多拿分數(shù)爭取早日上岸。

  一、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Eg.國有A公司的財務人員譚五,并未使用其所代為保管而持有的保險柜鑰匙和密碼,而是選擇用老虎鉗撬開保險柜后將現(xiàn)金拿走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盜竊罪而應當以貪污罪論處,因為侵占屬于將自己已經占有的財物從共有變成自己所有,而其能夠占有財物恰恰就表明已經利用了管理和經營財物的便利,故以侵吞這種方式不要求再額外的利用職務便利,只要已經對財物有事先占有的條件即可。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該罪的主體也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此處所指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一樣,都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Eg.張三是某局的副局長,為了炒股而挪出10萬元公款(司法解釋中數(shù)額較大認為是5萬元),但是因為股市近期多處于熊市狀態(tài),所以就一直沒有實際投入股市當中,而是一直放著沒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對于這種情形也應認定是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也就是說,三種使用途徑,不用去考慮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怎么想的,而是看實際上是怎么做的,按照實際的用途來定罪。

  二、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區(qū)別

  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屬于同一類犯罪。這兩種犯罪行為存在較多相似之處,易造成混淆。其中挪用公款罪處罰較輕,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貪污罪則處罰較重,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區(qū)分這兩種犯罪,才能在案例題中找到正確選項和解題思路。

  【例題演練】

  1.甲向某國有公司財務主管乙請求,讓乙從單位挪用15萬元供他炒股,并送給乙一個奢侈品皮包。隨后乙邊通過做假賬的方式將10萬元轉給甲,甲表示會盡快歸還。1個月后,乙用個人財產歸還單位15萬元。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甲、乙勾結私自動用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雖1個月后主動歸還15萬元,甲、乙仍屬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奢侈品皮包,構成受賄罪

  D.對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與受賄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1.【答案】D。解析:根據(jù)《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guī)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乙作為國有公司的財務主管,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接受甲的懇求,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公款15萬元挪用供甲進行營利活動(炒股),成立挪用公款罪。其中甲是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是實行犯。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沒有歸還時間的限制。故即便其在1個月后歸還的,也因為公款的占有因挪用發(fā)生轉移,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既遂,所以A、B正確,不選。此外乙接受了甲送的奢侈品皮包的行為,利用職務之便為其挪用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構成受賄罪,所以C正確。根據(jù)《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guī)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工程犯罪的,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如非法經營罪、賭博罪等,依照數(shù)罪并罰處罰。所以對乙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必須數(shù)罪并罰。所以D項錯誤。綜上,本題為選非題,正確答案為D。

  2.關于貪污罪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甲,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收受的回扣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甲行為構成貪污罪

  B.村民委員會主任丙,在協(xié)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時,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中數(shù)額較大款項據(jù)為己有。丙行為構成貪污罪

  C.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丁,利用職務便利編造未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將騙取的5萬元保險金據(jù)為己有。丁行為構成貪污罪

  D.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乙,為農民多報青苗數(shù),使其從房地產開發(fā)商處多領取20萬元補償款,自己分得10萬元。乙行為構成貪污罪

  【答案】ABC。解析:根據(jù)《刑法》第382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并不要求單位對于公共財物的占有具有合法性,即使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的是非法的公共財物,也成立貪污罪。故A項正確;根據(jù)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征用補償費管理工作時,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該性質款物的,成立貪污罪。村民委員會主任丙,在協(xié)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補償費時,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將其中數(shù)額較大款項據(jù)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故B項正確。根據(jù)《刑法》第18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編造未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成立貪污罪。故C項正確。貪污罪中的“利用職務之便”,具體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和方便條件。乙非法獲取的財產不是其主管、管理、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因此不成立貪污罪。乙多報青苗數(shù),使農民從房地產開發(fā)商處多領取20萬元補償款并自己分得10萬元的行為,應成立詐騙罪的共犯。故D項錯誤。綜上,正確答案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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