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罰中的附加刑,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剝奪犯罪分子從事特定行業(yè)或特定工作的一種懲戒方式,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了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的資格,但是剝奪政治權利并未剝奪犯罪分子的民事權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仍然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能力獲得相應的回報和社會尊重。同時,剝奪政治權利雖然剝奪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剝奪犯罪分子自主創(chuàng)作的權利,服刑期間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創(chuàng)作出屬于自己的智慧結晶。剝奪政治權利在考試當中有兩種考法會讓學生容易出現(xiàn)錯誤,一種就是考核學生一個犯罪分子被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從事或是不能從事何種工作,另一種就是考核學生如何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期間。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確理解到法條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能將正確率提升。
【例題】陳某45歲,因綁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總共為5年
B. 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從被關押在監(jiān)獄時開始計算
C. 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總共為16年
D. 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從申請假釋之日起計算
【答案】C。解析:刑法中規(guī)定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開始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期間。所以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期限是從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開始計算,所以,B、D選項錯誤;而在有期徒刑關押期間,陳某同樣被剝奪了政治權利,所以陳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總時間應該為16年而不是5年,所以A選項錯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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