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非常重視對于新修法律的熱點考察。以此來檢驗考生對于我國法治發(fā)展進程的跟進程度。而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無疑是一大重要出題點。因此,今天就讓老師帶著大家通過一道模擬題,摸清該部分未來可能的出題點及命題思路。
【經(jīng)典例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中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從輕處理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犯罪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C.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絕對不得擔任辯護人
D.人民檢察院在接收檢察委員會移送的被留置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先行采取拘留手段
【答案】D。解析: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因此,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必須滿足三項條件才能獲得從寬處理待遇,1、必須自愿供述;2、供述應當如實,并且全面;3、必須承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其上任何一項條件缺乏都不能獲得從寬處理。且需要注意的是從寬和從輕并不相同,從寬處罰是《刑事訴訟法》(程序法)在刑罰運用制度中所創(chuàng)制的重要內容,具體包括從輕、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而《刑法》(實體法)當中所包含的從輕處罰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低線處罰。而減輕處罰則指在量刑幅度以下,進行定罪量刑。因此,從寬的范圍比從輕要廣,二者不能混用。故A選項說法錯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因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已基本移交監(jiān)察委員會,但是檢察院作為重要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其依舊保留著部分的偵查權,用以對于前期偵查人員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jiān)督和制約。故B選項說法錯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zhí)業(yè)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的除外。因此,雖然有限制情形但是刑訴法在修改的過程中也逐步體現(xiàn)了人性光輝,既為犯嫌被告的近親屬,基于維護人權、法通情理的目的,盡管其證書已經(jīng)被吊銷仍允許其擔任辯護人身份。故C選項說法錯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對于監(jiān)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顧D選項說法正確。需要注意的是,《監(jiān)察法》當中對于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被稱為留置,這與傳統(tǒng)刑訴法當中的五大刑事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并不銜接。因此,其無需提請監(jiān)察院進行批準逮捕,而是在偵查完畢后移送時才由檢察院自行采取先行拘留和審查批捕手段。故D選項說法正確。
故本題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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