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期限總結
法條原文 |
考點 |
期限 |
1,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違法行為處罰時間 |
2年 |
2,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
處罰決定書交付時間 |
①當事人在場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②當事人不在現場應當7日內送達當事人 |
3,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
舉行聽證會有關期限 |
①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后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②行政機關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 |
4,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當事人繳納罰款時間 |
15日 |
5,第五十條 執(zhí)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
罰款上繳國家的時間 |
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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