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家責任
(一)國家責任的概念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因國際不當行為或損害行為而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也就是國家行為違反國際法義務,損害他國利益所應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責任。
所謂國際不當行為,是拽各種違背國際義務或國際法上能夠引起國際法律責任的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犯罪的行為。
所謂國際損害行為,是指國家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的國際責任。
(二)國家責任的免除
在國際實踐中,下列情況可以免除國家責任:(1)同意,即受害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一方施行某項特定行為,即使該行為與加害一方所負義務不符,也可免除加害一方的國際責任。(2)對抗措施,即受害方針對加害方所犯的國際不當行為而采取的對抗行為,這種行為即使違背原先對他方承擔的國際義務,但因該行為是由加害方的國際不當行為引起的,所以可免除實施對抗措施方的國際責任。(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即國家不符合國際義務的行為,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和無法控制的外界事件或無法預料和不可能知道其行為不符合該項義務,以致國家行為在實際上有違該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該國的國際責任。(4)緊急狀態(tài),即一國遭到嚴重危及國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況下,為了應付或消除這一嚴重緊急狀態(tài)而采取緊急措施所作的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可以免除該國的國際責任。
(三)國家責任的形式
1、限制主權
限制主權,指那些對別國進行武裝侵略、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并構(gòu)成國際罪行的國家所承擔的國家主權之行使受到限制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這是最嚴重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一般國際不法行為不采取這種方式。限制主權包括全面限制主權和局部限制主權。
2、恢復原狀
受害國根據(jù)國際法有權要求從事不當行為的國家恢復遭受不當侵害之前的狀況。這方面的限定條件是:恢復原狀在物質(zhì)上是可能的;恢復原狀將不違反一般國際法強行法的規(guī)則;恢復原狀要符合公平或成比例原則;恢復原狀不得損害有關責任國的政治獨立和經(jīng)濟穩(wěn)定。
3、賠償
在恢復原狀不可能的情況下,受害國有權根據(jù)國際法要求有關責任國對其遭受的損害以支付貨幣的方式進行賠償。關于賠償額度的問題,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了兩大原則:(1)對于由于不當侵害所造成的直接損害,要進行完全的賠償;(2)對于那些由于不當侵害所引起的損害,可以包括利息,而且在適當?shù)那闆r下還可以包括利潤,也應該進行賠償。
4、道歉
受害國有權要求從事不當行為的國家對其遭受的非物質(zhì)的損害給予精神上的補償,這就是道歉。它作為國際法上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1)有關責任國向受害國賠禮道歉,這種道歉具有法律責任的性質(zhì);(2)有關責任國向受害國作象征性賠款;(3)在嚴重侵害受害國權利的情況下,受害國有權提出懲罰性賠償?shù)囊螅苑从吵銮趾Φ膰乐匦?(4)如果國際不當行為是有關責任國的政府官員或私人的嚴重瀆職或犯罪行為所致,受害國有權要求責任國采取措施,懲辦肇事人員。
四、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至少兩個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法訂立的產(chǎn)生、改變或廢止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國際協(xié)定,包括公約、條約、協(xié)定、議定書、憲章、盟約、規(guī)約、換文、宣言、聯(lián)合聲明等形式。
五、國際人權保護
國際人權保護主要是指由國家通過簽訂條約和承認習慣法的方式,承擔國際義務,對實現(xiàn)基本人權的某些方面進行合作與保證,并對侵犯這種權利的行為加以防治與懲治。
國際人權保護保護的人權包括:(1)生命權和健康權;(2)自由權;(3)平等權;(4)保護人格尊嚴權;(5)發(fā)展權;(6)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
六、反腐敗公約
近年來,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聯(lián)合國大會于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lián)合國隨后成立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特委會先后舉行了7屆會議,于2003年10月1日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確定并核準了《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2003年12月,中國政府代表在《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加入《公約》。該公約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豆s》除序言外共分八個章節(jié)、七十一項條款,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zhí)法、國際合作、資產(chǎn)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后條款。這是聯(lián)合國歷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產(chǎn)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guī)范,對各國加強國內(nèi)的反腐敗行動、提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七、引渡
引渡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制度,指一國應他國的請求把在境內(nèi)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指控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制度。在國際實踐中,引渡是一種國家行為,除受引渡條約約束外,國家通常沒有引渡義務。
根據(jù)有關國際條約與司法實踐,請求引渡的主體,即有權請求引渡的國家,有以下三類:(1)罪犯國籍所屬的國家,其依據(jù)是屬人管轄權;(2)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國家,其依據(jù)是屬地管轄權;(3)受害國家,其依據(jù)是保護性管轄。
引渡的對象是指被指控為犯罪的人,可以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或被請求國家的國民或第三國的國民或無國籍的人。其中,除英、美等極少數(shù)國家以外,絕大多數(shù)國家都拒絕引渡請求引渡國家的國民,即本國公民。
可以作為引渡條件的犯罪,必須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雙方的法律都認為犯罪并必須至少應判處一定徒刑的行為,即所謂的“同一原則“,也叫雙重犯罪原則,或至少是引渡條約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戰(zhàn)爭罪、劫機罪等。
2000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該法的公布施行,使中國在處理引渡問題上有法可依,標志著中國已經(jīng)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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