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yj_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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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江西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xù)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坐錯考場,繼續(xù)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fā)現(xiàn)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