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答案】
(1)A、B兩個企業(yè)簽定的買賣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包括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業(yè)并不知道A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超越了內部權限,因此王某的代表行為有效,買賣合同成立有效。
(2)A企業(yè)有權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3)未辦理登記,不會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筑物用地使用權,以拍賣、招標、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應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其他的抵押合同都是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因此,以機器設備進行抵押,自簽訂之日起合同生效。
(4)機器設備的所有權不能直接歸A企業(yè)所有。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如B企業(yè)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直接歸A企業(yè)所有”的約定無效,(5)應先行使對B企業(yè)的抵押權,再要求c企業(yè)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物權法》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A企業(yè)有權要求B企業(yè)支付其80萬元的補償金。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答案】
(1)①凈資產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在本題中,甲公司2007年6月30日的凈資產為18億元,符合規(guī)定。②可分配利潤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在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可分配利潤為16000萬元,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1年需支付的利息3200萬元。③現金流量凈額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6%除外)。在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低于6%,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為3000萬元,低于80000萬元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3200萬元。④公司債券發(fā)行額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本次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的40%。在本題中,公司債券發(fā)行額(80000萬元)超過了甲公司最近一期凈資產(180000萬元)的40%。⑤公司債券的期限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
(2)①行權價格不符合規(guī)定!鶕(guī)定,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②存續(xù)期間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認股權證的存續(xù)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③行權期間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認股權證自發(fā)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3)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增發(fā)新股的,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在本題中,甲公司最近3年以現金、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僅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潤的15%。
(4)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現任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或者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的,不得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5)構成實質性障礙。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不得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3.【答案】
(1)張某的說法不正確。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本題中的發(fā)起人為四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公司的股份總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本題中的實收股本總額2億元則高過了公司凈資產的1.8億元。
(2)乙公司的監(jiān)事會構成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職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劉某作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5%。2006年2月,劉某的轉讓股份行為有效,但這時劉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萬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轉讓的股份則不得超過160×25%=40萬股。所以,再次轉讓50萬股超過了法定限額40萬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公司財務總監(jiān)王某轉讓股份行為有效。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轉讓,不受限制。所以財務總監(jiān)王某當年一次轉讓了其所持有的500股該公司的股票的行為合法。
(4)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有以下不合法。第一,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用于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其收購的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而本題中乙公司則超出了這一數額。第二,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而不是稅前利潤。第三,公司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而按照本題中的時間(2006年2月28日一2007年3月3日),已經超過一年。
(5)乙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本題中,接受擔保的A企業(yè)未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9000萬股)的半數以上通過。
(6)乙公司股東大會不能通過該擔保事項。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根據法律規(guī)定,李某起訴董事王某的行為有以下不合法之處:第一,本題中,李某連續(xù)持有股份僅為九十日(法律規(guī)定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僅占公司股份總額的0.9%(18/20000=0.09%),不足1%(法律規(guī)定為1%),所以,李某不具備資格。第二,李某向監(jiān)事會求助,2006年5月20日向監(jiān)事會提出書面請求,請求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到2006年6月18日,時間間隔尚未達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訴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應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8)陳某買賣乙公司股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陳某是在審計報告公布5日后買賣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規(guī)定。丁某買賣甲公司股票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證券法》的規(guī)定,證券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間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丁某為E證券公司從業(yè)人員,故買賣乙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9)董事李某無權對乙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決議行使表決權。根據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lián)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本題中,乙公司董事李某是丁公司的出資人之一,因此在乙公司對丁公司的投資項目表決時,李某應該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決權。董事陳某不應就投資軟件項目的損失對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guī)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本題中,董事陳某對此投資項目表示反對,其意見也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陳某對此投資項目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10)E某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因為法律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E某雖直接持有乙公司流通股股票10萬股,但僅為乙公司發(fā)行股份的0.056%,不到1%;另外,獨立董事須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且屬于股東大會普通決議,半數以上即可通過,因此,持60%表決權的股份數通過,應屬有效表決。而G某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因為擔任獨立董事應符合的條件之一是要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 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而G某雖然是從事會計專業(yè)研究和實務工作經歷的專家,但 不到法律規(guī)定的5年以上的工作經驗的要求,因此,不符合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11)上市公司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及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監(jiān)事應當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fā)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guī)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和協(xié)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匯集上市公司應予披露的信息并報告董事會,持續(xù)關注媒體對公司的報道,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情況,并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fā)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fā)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A某與B某的行為,依據《會計法》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It2 1-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A某,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如果是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對丙會計師事務所和其注冊會計師c某與D某,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屬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會計師事務所處以罰金,對c某與D某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吊銷資格證書。
4.【答案】
(1)李剛可以要求李明支付1000元費用及利息!逗贤ā芬(guī)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在本案中,李明為了尋找買主支出了1000元費用,該費用屬于為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因此,李剛可以要求李明支付該1000元費用及利息。
(2)由于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此李剛有權解除合同!逗贤ā芬(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彼砸涝摋l規(guī)定,李剛有權解除委托合同;但若給李明造成損失時,其應當賠償李明的損失。
(3)該利益應當歸李明所有。《合同法》規(guī)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边@里所說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包括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從委托人處接受的財產以及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從第三人處收取的財產。本案中,李剛從第三人處因該買賣合同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應依上列《合同法》之規(guī)定,歸屬于李明。
(4)李剛與李明之間是有償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李剛沒有及時向李明報告市場的需求量,違反了委托合同的約定,因此應承擔其給李明造成的損失!逗贤ā芬(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北景钢,李明、李剛在委托合同中,約定李剛辦理好委托事項后,李明將提取5%的貨款作為報酬,表明李明、李剛之間的委托合同是有償合同。后由于李剛的過失(疏于提前通知水果市場的需求量)導致多發(fā)水果腐爛變質,李剛對李明損失應看作是由于李剛的過錯而給李明造成的,李剛因此應負賠償責任。
(5)應當由李剛和李鐵共同承擔責任。《合同法》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钡406條規(guī)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备鶕狭幸(guī)定和有關理論,李剛雖然未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但他是在緊急的情況下為李明的利益轉委托的,因而是合法的。但是他將委托事務委任給明知駕車技術不熟的弟弟處邪-存在過錯,因此應當對被選任人負責。李鐵明知自己駕車技術不熟,還接受委托,因而有過錯,因此其當然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6)可以。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李剛以自己的名義在李明授權范圍內與水果市場簽訂合同,水果市場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李剛與李明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李明和水果市場,所以李明可以直接請求水果市場交付貨款!逗贤ā芬(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诒景钢,李剛以自己的名義在李明授權的范圍內與水果市場簽訂合同,水果市場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李明、李剛之間的代理關系,所以該合同直接約束水果市場和李明。故李明可以直接請求市場交付貨款。
(7)水果市場可以選擇李明或李剛作為相對人要求其承擔其違約責任!逗贤ā芬(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币虼耍绢}所述情況下,李剛應當向水果市場披露李明,水果市場也就可以選擇李明或李剛作為相對人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