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甲、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將一批首飾賣給乙,乙于收到貨物后一定期限內付款。為了保證合同履行,經乙與甲、丙協商同意,甲又與丙簽訂了一份保證合同,丙為某公司的分支機構,有法人的書面擔保授權。保證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合同生效后,甲依約將首飾運送至乙所在地,但是乙認為首飾質量不合標準,要求退貨。由于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標的物質量要求,于是甲與乙協商,建議乙改變該批首飾的用途,同時向乙承諾適當降低首飾的售價。乙同意甲建議,但要求再延期1個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1個月到期后,乙企業(yè)以資金流轉困難為由拒絕履行債務,于是甲要求擔保人丙承擔保證責任,丙以不知道該合同變更為由不承擔保證責任。甲于是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擔保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丙簽訂的保證合同屬于什么類型的保證?
(2)丙是否有擔保的資格?
(3)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標的物質量的履行規(guī)則?
(4)丙以不知道合同變更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成立?說明理由。
4.A公司向B 公司出售一批商品,并簽訂買賣合同。A 公司按期供貨后,根據買賣合同和發(fā)貨單,采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結算貨款。B公司于3 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2日填制拒付理由書拒絕付款,認為合同中未事先約定明確的結算方式,且收款委托中也未注明合同號,后經雙方協商改為匯票結算方式。B于4 月6日向A開出面額30萬元的匯票,期限5個月。A取得票據后不慎被C盜竊,C將票面金額改為50萬元并在票據背書添加“A將票據背書轉讓C”的字樣,盜蓋A公司公章;之后C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E到期向B提示付款,B以A取得時未支付對價為由拒付。E取得拒付理由書后,向D發(fā)出書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票據金額5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fā)出追索通知費用2萬元,D以追索金額52萬元超過票據金額為由拒絕付款。C認為背書時未注明背書時間且票據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據要件不全,拒絕承擔責任。A以該票據被C 變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A、B公司之間貨款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結算貨款時,B拒付理由是否充分?
(2)B對到期票據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3)D、C不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4)C對該票據應承擔哪些責任,其行為屬于何種行為?
(5)若C 對該票據屬正常背書取得,A未接到追索通知,A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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