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風險應對
1、注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總體應對措施包括:
(1)向項目組強調保持職業(yè)懷疑的必要性;
(2)指派更有經驗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審計人員,或利用專家的工作;
(3)提供更多的督導;
(4)在選擇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融入更多的不可預見的因素;
(5)對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或范圍做出總體修改。
2、在設計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風險的重要性;
(2)重大錯報發(fā)生的可能性;
(3)涉及的各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特征;
(4)被審計單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質;
(5)注冊會計師是否擬獲取審計證據(jù),以確定內部控制在防止或發(fā)現(xiàn)并糾正重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
3、在測試控制運行有效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獲取關于控制是否有效運行的審計證據(jù):
(1)測試在所審計期間的相關時點是如何運行的;
(2)控制是否得到一貫執(zhí)行;
(3)控制由誰或以何種方式執(zhí)行。
4、針對期中證據(jù)以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jù),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程度;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以及自期中測試后發(fā)生的重大變動;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jù)的程度;
(4)剩余期間的長度;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縮小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6)控制環(huán)境。
5、在確定利用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是否適當以及再次測試控制的時間間隔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的因素或情況包括:
(1)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有效性;
(2)控制特征;
(3)信息技術一般控制的有效性;
(4)影響內部控制的重大人事變動;
(5)由于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而特定控制缺乏相應變化導致的風險;
(6)重大錯報的風險和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6、確定控制測試范圍時的考慮因素:
(1)對控制的信賴程度;
(2)在擬信賴期間,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控制的頻率;
(3)在所審計期間,注冊會計師擬信賴控制運行有效性的時間長度;
(4)控制的預期偏差;
(5)通過測試與認定相關的其他控制獲取的審計證據(jù)的范圍;
(6)擬獲取的有關認定層次控制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7、注冊會計師在設計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
(1)對特定認定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的適當性;
(2)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做出預期時,所依據(jù)的內部或外部數(shù)據(jù)的可靠性;
(3)做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劃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
(4)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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