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
不僅要有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fā)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徐行犯:
如果連續(xù)實施同一種行為,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為的總和構成犯罪的,被認為是徐行犯。
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共罰的事后行為):
是指在狀態(tài)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于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tài)犯中,故沒有必要另認定為其他犯罪。
刑罰:
我國的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國家、社會利益與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規(guī)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為嚴厲的制裁措施。
刑罰功能:
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zhí)行刑罰所直接產(chǎn)生的社會效應,如威懾功能、安撫補償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
刑罰裁量的酌定情節(jié):
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由法院根據(jù)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靈活掌握的情節(jié)。
特別自首(準自首或“以自首論”):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非刑罰處理方法:
法院對犯罪行為人適用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表現(xiàn)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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