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中,作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有個人、法人、國際組織和國家。
據1994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規(guī)定,不是所有的中國法人和經濟組織都有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能力。只有經過國家有關機關的批準,授予其外貿經營權的特定企業(yè)法人或組織才能從事外貿活動,才能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凡未經法律授予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組織一律不能從事外貿活動,其出口或從外國進口所需物品均應通過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組織代理。
此外,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合同當事人還有特殊要求。根據公約規(guī)定,適用公約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必須分處不同國家。此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雙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分處公約的成員國領土上。
2. 在上述情況下,由國際私法規(guī)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則兩上非締約國當事人之間或一方是非締約國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
要約的定義與條件:
定義:又稱發(fā)價、發(fā)盤(發(fā)實盤),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條件:
1. 要約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發(fā)出。
2.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肯定,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明確即要約必需寫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或確定貨物數量、價格的方法?隙匆s必需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應承受其約束的意思,也就是說一經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 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是否為同一個概念?
1. 根據合同法理論,要約的撤回與撤銷不是同一個概念
2. 要約在生效前的收回稱為撤回。
3. 要約在生效后的收回稱為撤銷。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失去效力:
1、超過要約有效期限; 2、要約被撤回或撤銷;
3、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 4、受要約人提出反要約。
各國法律對要約的撤回與撤銷是如何規(guī)定的?
1. 各國法律都承認,一項要約,即使注明是不可撤銷的,均可撤回。
2. 是否可以撤銷或變更其內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則適用不同原則。
3. 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guī)定,一項已經生效的要約,在其有效期限內或依通常情形可望得到答復之前不得撤銷或變更其內容。
4. 英美普通法原則,一項即使規(guī)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約在受要約人對其作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在任何時候均可撤銷或改變其內容。
在下列情況下,要約不得撤銷:
1. 要約載明有效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是不可撤銷的;
2. 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而且已本著對其信賴行事。
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能否“撤回”
即使是一項不可撤銷的要約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規(guī)定:“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便y行對單據的審核只是用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銀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所以,在信用證條件下,實行所謂“嚴格符合的原則”,即“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要約,也是可以撤回的。因為要約還尚為達到受要約人,也就是要約還未生效。
承諾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條件如下:
1. 由受要約人作出才生效力;
2. 與要約的條件保持一致;
3. 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
4. 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力。承諾通知有兩種方式:一是聲明(即通知);二是按照要約的規(guī)定或依當事人之間確認的習慣做法或慣例以行為表示承諾。
承諾何時生效?
1. 大陸法國家采用“到達生效主義”。
2. 英美法國家采用“投郵生效主義”(或稱發(fā)信生效主義)。
3. 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guī)定,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承諾,從該承諾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但應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或一段合理時間內將通知送達;以行為的方式表示承諾,從受要約人做出承諾行為時生效。對于口頭要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外,受要約人應立即承諾。
承諾能否撤回?
1. 按照英美法,承諾的通知在其發(fā)出時起即生效,因而不涉及撤回問題。
2. 按照大陸法和公約的規(guī)定,承諾通知在其送達要約人之前(即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應在承諾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1. 商品的品名品質(包括商品的品名、商品的品質、品質條款)。
2. 商品的數量。
3. 商品的包裝。
4. 商品的價格。
5. 此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條款,如運輸、保險和貿易結算條款,以及商品的檢驗、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條款等。
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主要義務及其內容是什么?
交貨的義務;交單的義務;品質擔保義務;權利擔保義務(P220)。
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1. 支付貨款的義務;
2. 收取貨物的義務:A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B接收貨物。
英美法認為合同的消滅有幾種方式?
1、合同因雙方當事人的協議而消滅;
2、合同因履行而消滅。
3、合同因違約而消滅。
4、合同因不能履行而消滅。
5、合同依法律而消滅。
合同的消滅:又稱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復存在。合同的消滅是英美法的概念,至于大陸各國則把合同的消滅包括在債的消滅的范疇之內,作為債的消滅原因的內容之一。
按照英美法的解釋,違約有三種情況:
1. 一方當事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
2. 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動使履約成為不可能;
3.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合同義務。
大陸法認為合同的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大陸法各國對債的消滅的有關規(guī)定,基本上是大同小異的。大陸法各國除了認為合同的撤銷、解除以及履行不可能等,均可作為債的消滅的原因之外,還在民法典上對債的消滅的各種原因作了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大陸法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清償、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
合同清償:也叫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義務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關系因而終止的情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基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情形。
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有:
1.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 當事人協商一致;
3. 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現;
4. 預期違約;
5. 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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