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行政機關救濟:
是指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究其行政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
復議申請人:
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復議被申請人:
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涉外行政訴訟: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
行政判決: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維持判決: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參照規(guī)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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