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時,當事人提前結束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行政合同的變更:是指現存合同基于行政主體的權力如為滿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權或其他法律事實,如出現不可抗力,在不改變現存合同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或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或限制。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所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guī)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動管理行為。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誡罰:又稱精神罰、聲譽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譴責和警戒。
行為罰:又稱能力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法行為人特定的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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