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3小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41.H公司為支付貨款向I公司簽發(fā)了一份商業(yè)承兌匯票,但在到期前該匯票被盜。I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并發(fā)布了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間,盜竊人偽造了I公司的印章,以I公司名義與J公司進行交易,把匯票背書轉讓給J公司。后J公司偶然得知該匯票被公示催告,即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
問:(1)該匯票被偽造后是否有效?
(2)如果沒有公示催告,J公司是否取得票據(jù)權利?為什么?
(3)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J公司是否享有票據(jù)權利?
(4)《民事訴訟法》和《票據(jù)法》是否存在沖突?談談你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42.甲公司董事會將總經(jīng)理對外簽署合同和票據(jù)的權限限定在金額50萬元以下。某日,甲公司總經(jīng)理為支付工程款簽發(fā)了金額為62萬元的支票。但該支票因空頭被銀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拒絕。其理由是:(1)該支票是總經(jīng)理超越授權范圍簽發(fā),公司不認可其行為,所以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票據(jù)責任。(2)該支票因為空頭而無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甲公司有權抗辯。
請對甲公司的上述理由逐一加以評說。
43.2003年1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6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作為預付款,其余貨款待貨物交付驗收后結算;票據(jù)不得轉讓;承兌銀行為A銀行,到期日為2003年4月1日。1月20日,甲公司開出匯票,A銀行作了承兌。2003年2月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催要欠款,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隨后將匯票向B銀行貼現(xiàn)。后甲公司發(fā)現(xiàn)乙公司產(chǎn)品存在質量問題而拒絕提貨,至2003年3月29日雙方協(xié)商未果,甲公司行使單方解除權解除合同,并要求A銀行不得支付該匯票金額。2003年4月1日匯票到期,B銀行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通知銀行止付為由拒絕支付。
問:(1)乙背書轉讓匯票給丙公司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2)A銀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A銀行是否存在抗辯事由?
(3)在A銀行拒付的情況下,B銀行怎樣利用票據(jù)法上的制度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