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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非統(tǒng)考熱門專業(yè)課預測:武漢大學法學

希望通過我們總結的這些考點,幫助廣大考生在最后的這段關鍵時間里,梳理好知識體系,準確把握考點,直擊命題要害,做好最終的考前沖刺。

  考研臨近,考研專業(yè)課教研中心和名師輔導團隊,深入研究2010年考研專業(yè)課考試大綱及修訂內容,并結合專業(yè)課各科的命題趨勢及特點,在經過反復錘煉之后,分析總結各類知識要點,為廣大考研學子潛心搜集整理了最新信息和多方面精華資料,進一步對當年的考研命題進行預測,幫助學員把握出題重中之重。

  法理預測:

  一、法治

  法治:由統(tǒng)治者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法律由人民制定,統(tǒng)治者嚴格依據法律進行統(tǒng)治,形式上統(tǒng)治者只對法律負責,統(tǒng)治者通過對法律負責來間接對人民負責。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法治和法制的區(qū)別: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聯(lián)系和區(qū)別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于制度的范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tǒng)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fā)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lián)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fā)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lián)系,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jiān)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二者的聯(lián)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fā)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二、法的原則

  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guī)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的、穩(wěn)定的法律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無論是對法的創(chuàng)制還是對法律的實施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法律原則指導著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補充法律漏洞,強化法律的調控能力。同時法律原則還是確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范圍的依據?梢苑乐褂捎谶m用不合理的規(guī)則而帶來的不良后果。法律原則在適用時時須遵循兩個基本原則:1。窮盡法律規(guī)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公正,不得舍棄法律規(guī)則適用法律原則。

  三、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對某一案件在適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釋,只對該案件有效,沒有普遍約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

  在我國,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四、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法的價值主體是人。法的價值主體是具有社會性的個人、群體、人的總體的統(tǒng)一。“法的價值客體是法。法的價值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法的價值都是以客體與主體之間關系作為存在依據的。法的價值有自由、正義、秩序、效率等,自由是法的最高價值,自由是法的目的,法確定自由的范圍,對自由進行限制。正義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是衡量法善惡的標準;秩序也是法的最基本的價值之一。法的秩序價值和其他價值之間,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發(fā)展。效率的價值目標可以成為正義的價值目標的補充。法的各種價值之間有時會發(fā)生矛盾,從而導致價值之間的相互抵牾。法律價值的沖突表明了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人們通過法律進行社會關系的調整,并不意味著所有情況下法律價值都是同樣的,在優(yōu)先法律價值方面實際上是存在差異的。處理法的價值沖突的主要原則:

  (1)價值位階原則。這是指在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fā)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yōu)于在后的價值。就法的基本價值而言,主要是以上所說的自由、正義與秩序,其他則屬于基本價值以外的一般價值(如:效率、利益等)。但即使基本價值,其位階順序也不是并列的。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正義是自由的價值外化,它成為自由之下制約其他價值的法律標準;而秩序則表現為實現自由、正義的社會狀態(tài),必須受自由、正義標準的約束。因而,在以上價值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可以按照位階順序來予以確定何者應優(yōu)先適用。

  (2)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fā)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就個案平衡原則來說,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個人利益,而是結合具體情形來尋找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3)比例原則。價值沖突中的“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yōu)越的法價值須侵及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在因某種價值犧牲另外一種價值時,應將損害的程度降至最低。

  憲法預測

  一、公民

  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guī)范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從其產生來看,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緊密相連的。在歷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和古羅馬的城邦時期。在這個奴隸制時期,在民主政治的雛形的基礎上,出現了“公民”的稱呼,也叫“市民”。古羅馬曾經頒布過“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調整羅馬市民之間的關系。歐洲封建制時期,奴隸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國憲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規(guī)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guī)定。

  公民與人民的區(qū)別公民也稱國民,與人民的區(qū)別: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國籍的人都是我國的公民。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它相對敵人而言,凡擁護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范圍,是以階級內容劃分的。

  二、國家機構和政權組織形式

  國家機構:是國家機關體系的總和,包括全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在現實上,它是實現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職能,進行日;顒拥慕M織體系。國家機構承擔著實現國家權力、執(zhí)行國家職能、進行日常國家管理的繁重任務。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主要國家機關構成的統(tǒng)一整體國家機構。

  國家機構的組成:(1)任何國家都要設置國家元首這一國家機關以代表國家主持內外國家事務。國家元首的功能是充當一個國家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領導者,依據國際法處于國家最高領導地位,根據國際慣例享有最高規(guī)格的國際禮遇,充當一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政治行為主體。(2)立法機關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即有權審議、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以及進行執(zhí)法監(jiān)督的國家機關。國家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是立法和執(zhí)法監(jiān)督。(3)行政,含有“執(zhí)行”和“管理”兩方面的含義。行政機關即負責擬訂和執(zhí)行法律、制訂和執(zhí)行國家政策、管理國家對內對外事務的機關。(4)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狹義的司法機關僅指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即法院;廣義的司法機關除法院外還包括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的檢察機關。

  國家機構的主要特點:(1)階級性 國家機構是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2)社會性 國家機構一般以全社會正式代表身分,以全社會名義進行活動。(3)整體性 國家機構是統(tǒng)一的整體,是有機構成的政治組織體系。(4)強制性 統(tǒng)治階級通過國家機構的活動普遍地約束全體社會成員,這樣做一是依靠法律強制,一是依靠暴力強制。

  政權組織形式:政權組織形式是指特定社會的統(tǒng)治階級采用何種原則和方式去組織其反對敵人、保護自己、治理社會的政權機關。實際上是指國家機關的組織體系,或者說是指國家機構的內部構成形式。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三、選舉

  選舉是起源于古希臘的政治制度,它是民主的一種表現形式,F代的選舉則起源于英國選舉,選舉(election 現代選舉 )是一種具有公認規(guī)則的程序形式,人們據此而從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選擇幾個人一個人擔任一定職務。其可以被定義為有種種程序、司法的和具體的行為構成的一個整體,其主要目的是讓被統(tǒng)治者任命統(tǒng)治者。

  選舉是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很大程度上要靠選舉來實現,但選舉并非民主的唯一形式,把選舉等同于民主是一種機械的理解。為了標榜民主而把有關的一切程序和活動都規(guī)定為選舉的形式,實際上又不能真正實行,其后果可能導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實質,成為假民主。民主的本質應是人民大眾有充分的決定權,而決定權既可以用“肯定”即選舉來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罷免來行使。只要這兩種決定權有一種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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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責編:liujun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