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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
1、質劑
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2、六禮
“六禮”是西周禮制所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獲準后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廟,請示吉兇;納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決定訂婚;納征,又稱納幣,是男家送聘禮到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吉日為婚期,商請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禮”完畢,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禮”對后世影響極大。
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捌叱觥庇址Q“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但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丈夫不得休棄妻子:有所娶無所歸(無娘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4、五聽
“五聽”是西周時期審理案件的方法,即:辭聽,聽當事人的陳述,理屈則言語錯亂;色聽,觀察當事人的表情,如理虧就會面紅耳赤;氣聽,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如無理就會緊張的喘息;耳聽,審查當事人的聽覺反應,如無理就會緊張的聽不清話;目聽,觀察當事人的眼睛,無理就會失神。
5、五禮
即:吉禮(祭祀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6、五過
是西周時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具體內容是: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群臣討論,群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8、圜土
土筑成的圓形的監(jiān)獄,或在地上圍起圓墻構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圓形的大牢。
春秋戰(zhàn)國
1、竹刑
公元前530年,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鄧析的“竹刑”屬于私人著作,并無法律效力,后經執(zhí)政者接受,才成為正式法律。
2、《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tǒng)的法典!斗ń洝酚辛骸侗I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于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wěn)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guī)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于現(xiàn)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于現(xiàn)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3、《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tǒng)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后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xiàn)有利于司法的統(tǒng)一,便于司法官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xiàn)有利于立法的系統(tǒng)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lián)系的科學環(huán)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qū)分開來,有利于按客觀規(guī)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xiàn),有利于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4、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主要經過兩次變法:
第一次開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并統(tǒng)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征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秦
1、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做的權威性解釋,它們與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普遍約束力。
2、廷行事
廷行事實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巴⑿惺隆奔磁邪赋衫梢宰鳛榉梢罁(jù)。
3、公室告
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之類的行為所提出的控告。
4、非公室告
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對此種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上計
“上計”的主要內容是經濟活動方面的情況,一般由縣及相當于縣級的都官向中央有關部門進行書面匯報。中央有關部門在對其內容核實后決定有關官吏的獎懲。
6、秦代的刑法原則
(1)區(qū)分故意(端)與過失(不端)(2)區(qū)分有無犯罪意識(3)自首從輕(4)規(guī)定刑罰時效(5)共犯加重(6)合并論罪(7)實行連坐(8)誣告反坐(9)規(guī)定刑事責任年齡
7、爰書
是秦代司法機構的審訊記錄和在此基礎上整理出來的案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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