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歷年真題考點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1、區(qū)分偽造和變造:偽造(假冒)——簽章;變造(剪接、挖補、覆蓋、涂改)——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
2、票據和結算憑證上不得更改的事項有:收款人名稱、出票金額、出票日期。原記載人可以更改上述之外的其他事項,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3、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填寫要求
4、需央行核準的賬戶:①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②QFII專用存款賬戶。向央行備案的賬戶:①基本存款賬戶;②臨時存款賬戶;③一般存款賬戶;④其他專用存款賬戶;⑤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5、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指存款人的賬戶信息資料發(fā)生變化或改變。銀行發(fā)現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yè)辦理變更手續(xù):①存款人名稱(5個工作日內申請);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負責人、住址(5個工作日內通知)
6、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企業(yè)因轉戶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銀行還應打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交付企業(yè)。
7、存在哪些情形,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申請?
8、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證明文件)和使用
9、三類賬戶的功能(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功能)
10、票據權利
11、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接受出票人簽發(fā);接受背書轉讓;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
12、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3、票據權利時效
14、提示付款期限
15、下列不得成為票據保證人: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經組織貸款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書面授權除外)和職能部門。
16、被追索人的確定:可以不按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行使。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