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pingping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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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的程序是:
1、申請和受理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雙方都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在征詢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后,進行審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調查和調解
3、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為30日,即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的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二、說明團體勞動爭議的特點和處理的方式。(重點)
答:團體勞動爭議是指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履行集體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具有以下特點:
1、爭議主體的團體性:不是勞動者個人,而是勞動者團體。
2、爭議內容的特定性:內容涉及企業(yè)的一般勞動條件等事項,具有廣泛性和整體性。
3、影響的廣泛性。
處理的方式有:1.當事人協商。
2.由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協調處理: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在調查了解爭議情況的基礎上,擬訂協調處理方案。自決定受理的15日內結束。
3.當事人的義務:(1)發(fā)生團體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進行平等協商,以期取得一致意見。
(2)在申請和協調處理期間,職工不進采取過激行為,而企業(yè)也不得解除職工代表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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