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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租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攤銷無形資產價值時: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累計攤銷
【教材案例】20×9年1月1日,甲公司將某商標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期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稅租金150000元,根據(jù)《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為9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在出租期間內甲公司不再使用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系甲公司20×8年1月1日購入的,初始入賬價值為18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假定按年攤銷商標權,且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解析】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銀行存款159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出租商標權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00
(2)按年對該商標權進行攤銷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商標權攤銷120000
貸:累計攤銷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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