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建造合同的類型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其中,所建造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建造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購合同和勞務合同,而是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現在:(1) 先有買主(即客戶),后有標的(即資產),建造資產的造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2) 資產的建設期長,一般都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3) 所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4) 建造合同一般為不可撤銷的合同。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一) 固定造價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棟辦公大樓,合同規(guī)定建造大樓的總造價為20 000 000元。該合同即為固定造價合同。又如,某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條100公里長的公路,合同規(guī)定每公里單價為6 000 000元。該合同也是固定造價合同。
(二) 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承包商與一客戶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客戶建造一臺大型機械設備,雙方約定以建造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合同價款以實際成本加成2%計算確定。該合同就屬于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前者的風險主要由建造承包商承擔,后者主要由發(fā)包方承擔。
二、合同的分立和合并
企業(yè)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一) 合同分立
資產建造有時雖然形式上只簽訂了一項合同,但其中各項資產在商務談判、設計施工、價款結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離的,實質上是多項合同,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不同的核算對象。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1) 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2) 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3) 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例14-36】 甲建筑公司與客戶簽訂一項合同,為客戶建造一棟宿舍樓和一座食堂。在簽訂合同時,甲建筑公司與客戶分別就所建宿舍樓和食堂進行談判,并達成一致意見:宿舍樓的工程造價為4 000 000元,食堂的工程造價為1 500 000元。宿舍樓和食堂均有獨立的施工圖預算,宿舍樓的預計總成本為3 700 000元,食堂的預計總成本為1 300 000元。
本例中,宿舍樓和食堂均有獨立的施工圖預算,因此符合條件(1);在簽訂合同時,甲建筑公司與客戶分別就所建宿舍樓和食堂進行談判,并達成一致意見,因此符合條件(2);宿舍樓和食堂均有單獨的造價和預算成本,因此符合條件(3);谏鲜龇治觯捉ㄖ緫獙⒔ㄔ焖奚針呛褪程梅至閮蓚單項合同進行處理。
如果不同時滿足上述3個條件,則不能將合同分立,而應將其作為一個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例如【例14-37】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宿舍樓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價,而是以5 500 000元的總金額簽訂了該項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預算成本。這時,不符合條件(3),則甲建筑公司不能將該項合同分立為兩個單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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