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jù)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在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時,應當遵循重要性要求。
二、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凈額的確定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通常反映的是資產如果被出售或者處置時可以收回的凈現(xiàn)金流入。其中,處置費用是可以直接歸屬于資產處置的增量成本,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tài)所發(fā)生的直接費用等,但是財務費用和所得稅費用等不包括在內。
三、資產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的確定
資產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現(xiàn)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xù)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選擇恰當?shù)恼郜F(xiàn)率對其進行折現(xiàn)后的金額加以確定。
四、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企業(yè)在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計算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后,如果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遇到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情況,同時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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