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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備考高頻考點(6)

來源:考試吧 2017-04-24 11:09:1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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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程序

  1. 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 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 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 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 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6. 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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