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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21)

來源:考試吧 2015-08-10 11:55:36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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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票據(jù)法基礎理論
第 4 頁:匯票
第 8 頁:本票
第 9 頁:支票

  匯票(3)

  【考情分析】

  考頻星級:★★★

  歷年真題涉及:2014年、2013年解答題,2013年單選題

  【高頻考點】:匯票

  (四)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jù)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兌付款的行為。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兌的期限亦不一樣。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上述兩類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是從出票人出票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在此期間,持票人應當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谝娖焙蠖ㄆ诟犊畹膮R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付款日期,是以見票日為起算日:期來確定的, 匯票不經(jīng)提示承兌,就無法確定見票日,也就無法確定付款日期,持票人便無法行使票據(jù)權利,因此,該種匯票屬于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

 、垡娖奔锤秴R票的提示承兌問題。東奧中級職稱編輯“娜寫年華”發(fā)布。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這種匯票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匯票上明確記載有“見票即付” 的匯票;二是匯稟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視為見票即付的匯票。我國的銀行匯票,未記載付款曰期, 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2)承兌成立

 、俪袃稌r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②接受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持票人簽發(fā)收到匯票的回單。

  ③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芡嘶匾殉袃兜膮R票。付款人依承兌格式填寫完畢應記載事項后,并不意味著承兌生效,只有在其將已承兌的匯票退回持票人時才產(chǎn)生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到期付款的責任是一種絕對責任,具體表現(xiàn)在:(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4)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票據(jù)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jù)債務履行的票據(jù)行為。保證的作用在于加強持票人票據(jù)權利的實現(xiàn),確保票據(jù)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jù)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已成為票據(jù)債務人的,不得再充當票據(jù)上的保證人。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jīng)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jù)保證的,以及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票據(jù)保證的除外。票據(jù)保證無效的,票據(jù)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被保證人是指票據(jù)關系中已有的債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等。票據(jù)債務人一旦由他人為其提供保證,其在保證關系中就被稱為被保證人。

  (2)保證的格式。在辦理保證手續(xù)時,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 的字樣和保證人簽章為絕對應記載事項,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為相對應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以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同時,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chǎn)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jù)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匯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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