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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重點知識點(20)

來源:考試吧 2015-03-25 16:44:52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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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jié) 保險法律制度

  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保險法是指調(diào)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guī)定。保險法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保險業(yè)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

  (一)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

  2.保險的本質(zhì)

  保險的本質(zhì)并不是保證危險不發(fā)生,或不遭受損失,而是對危險發(fā)生后遭受的損失予以經(jīng)濟補償。

  3.保險的構成要素

  (1)是可保危險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險發(fā)生與否很難確定,不可能或不會發(fā)生的危險投保人不會投保,可能或肯定會發(fā)生的危險保險人也不會承保;②危險何時發(fā)生很難確定;③危險發(fā)生的原因與后果很難確定;④危險的發(fā)生必須是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數(shù)人參加保險并建立基金為基礎。

  (3)以損失賠付為目的。

  4.保險的分類

  (1)根據(jù)保險責任發(fā)生的效力依據(jù)劃分,保險可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

  (2)根據(jù)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劃分,保險可分為商業(yè)保險和社會保險。

  (3)根據(jù)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chǎn)保險與人身保險。

  (4)根據(jù)保險人是否轉(zhuǎn)移保險責任劃分,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

  (5)根據(jù)保險人的人數(shù)劃分,保險可分為單保險和復保險。

  (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能否解除?

 、儆喠⒈kU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郾kU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解除的后果

 、賹ν侗H斯室獠宦男腥鐚嵏嬷x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②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人身保險年齡申報不真實的特殊規(guī)定

 、偻侗H松陥蟮谋槐kU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

 、谕侗H松陥蟮谋槐kU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解釋1】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解釋2】除上述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財產(chǎn)保險

  財產(chǎn)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對財產(chǎn)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基于物權、基于合同、基于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一般認為其對該財產(chǎn)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1)不足額保險合同(低額保險)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2)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中,如果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3)超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對承保范圍內(nèi)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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