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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5)

考試吧整理了2011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5),幫助考生梳理知識點。

  第五節(jié)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guī)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jù)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jù)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jù)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在市場規(guī)制法領域,由于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等原因,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另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shù)闹黧w是國家,超額賠償?shù)闹黧w是市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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