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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16)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五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節(jié)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 3 頁: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 9 頁: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 14 頁: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 22 頁: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 25 頁:第七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 29 頁: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第 31 頁:第五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 49 頁:第九節(jié) 具體合同

  第六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提示】擔保法部分在本章中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且難度畢竟大,因此我們安排在課程最后進行說明。

  一、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

  1.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2.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并不改變。例如有關標的物數(shù)量的增減、質量標準的修改、履行地點的變動、標的物包裝要求的改變等,都屬于合同的變更。

  (二)合同變更的要件

  (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fā)生了變化,但變更前后合同關系應保持連續(xù)性和同一性。

  (3)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①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產生,其中有兩種情況: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變更,當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時,合同內容當然發(fā)生變化,如遇有不可抗力導致債務不能履行時,合同可以延期履行。

  二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裁決而變更,如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诋斒氯思s定變更合同有兩種情形:一是由合同當事人達成變更合同的協(xié)議。二是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即約定,當某種特定情況出現(xiàn)時,當事人有權變更合同。

  (三)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1.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guī)定,雙方經協(xié)商取得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如原合同是經過公證、鑒證的,變更后的合同應報原公證、鑒證機關備案,必要時應對變更的事實予以公證、鑒證;如原合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變更后仍應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登記。

  2.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合同變更的效力原則上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轉讓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主體的變更

  (2)合同轉讓不是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改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3)合同轉讓是合法行為

  (4)合同轉讓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通知對方,否則轉讓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5)合同轉讓如涉及批準、登記手續(xù)的,還須辦理有關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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