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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強化講義(15)

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強化講義,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加深理解,備戰(zhàn)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第三章的內容。
第 1 頁:第一部分:證券發(fā)行
第 8 頁:第二部分 證券交易
第 16 頁:第三部分 收 購
第 21 頁:第四部分 基礎知識
第 28 頁:第五部分 法律責任

  【例題·簡答題】(簡要了解)2005年5月1 8日,中國證監(jiān)會進駐某上市公司,對該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展開立案調查,認定該公司從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虛構主營業(yè)務收入、少計壞賬準備、少計訴訟賠償金等手段編造虛假財務報告,導致該公司2002年、2003年和2004年分別虛增利潤1 2000萬元、13000萬元和15000萬元。2004年年度報告現(xiàn)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虛假記載等眾多虛假陳述行為。2006年6月2 3日,中國證監(jiān)會公布對該公司行政處罰后的第一時間,當即有該公司投資者向該公司所在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截至訴訟時效到期日,上述法院共收到逾200件案件,起訴總標的額高達3000萬元。法院從嚴掌握合格原告,即2003年4月4日買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9日時仍持有購票者方可作為合格原告。在法院主持下,該公司和大部分原告直接調解,達成民事賠償?shù)暮徒鈪f(xié)議,該公司將向投資者支付2500萬元的賠償款,但調解未涉及曾為該公司出具審計報告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該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起訴出具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請結合《證券法》的規(guī)定,分析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意義。

  『正確答案』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是證券市場最受關注的訴訟,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放開不予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限制,該類民事訴訟案件越來越多,一方面,揭示了當前發(fā)起人、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的現(xiàn)象較為常見,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自覺性的提高。除了中國證監(jiān)會積極對發(fā)起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外,民事賠償責任是另外一種有效制約發(fā)起人、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的虛假陳述行為的法律責任類型。負責為發(fā)起人、上市公司出具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往往難辭其咎。法院受理虛假陳述受害人提起的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也可以有效遏制中介機構的虛假陳述行為。

  三、(簡要了解)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1.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蛘叱蜂N相關業(yè)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yè)資格等。

  2.證券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未開始營業(yè)的,或者開業(yè)后自行停業(yè)連續(xù)3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3.當事人對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四、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注意多選題)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證券市場禁入責任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一)證券市場禁入責任

  1.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2.被中國證監(jiān)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xù)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jié)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例題·簡答題】(簡要了解)中國證監(jiān)會2009年4月對某基金管理公司原基金經理張某立案調查。調查發(fā)現(xiàn),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張某在擔任融通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資與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控制的“周某”賬戶,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關基金買入或賣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為他人牟取利益,其個人從中獲取好處。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間,張某還通過網絡下單方式,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交易了多支股票,獲取不當利益。調查認定,張某利用其基金經理身份,操作“周某”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關于禁止從事?lián)p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guī)定;張某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賬戶違規(guī)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關于禁止相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guī)定。請問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決定對張某及其原先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哪些處罰?

  『正確答案』(雙罰制)根據(jù)規(guī)定,中國證監(jiān)會可以決定對張某處以取消基金從業(yè)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實施終身市場禁入等;對其原先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責令整改,整改期間,限制其開展新業(yè)務。

  (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1.收購人未按照證券法規(guī)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fā)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超過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

  2.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lián)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股東有過錯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法》規(guī)定的證券類犯罪的罪名

  (二)《刑法修正案(七)》有關“老鼠倉”的條款

  “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老鼠倉”不但沒有風險,而且還能獲得高額回報,但它損害了其所在金融機構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導致其所服務的金融機構嚴重虧損,社會影響極壞。有鑒于此,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將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老鼠倉”行為確定為犯罪行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有關規(guī)定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yè)人員以及有關監(jiān)管部門或者行業(yè)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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