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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總結:第八章

201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16日舉行。考試吧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考點總結,幫助大家理清思路,復習備考。本篇為中級經濟法第八章考點總結。

  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38、339)

  9.不安抗辯權(P341)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 中 華 考 試 網

  (2)解除合同

  10.代位權(P342)

  (1)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11.撤銷權(P343)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2.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3.簽訂保證合同的三個未約定的處理。

  方式沒有約定的,視為是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話,此時是6個月。

  14.(1)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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