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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考點串講:第5章

來源:考試吧 2009-03-16 16:13:10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zhèn)鶆杖似髽I(yè)破產:(1)企業(y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2)企業(yè)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zhí)行的。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破產財產的變價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方式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yè)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yè)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依照下列順序清償?/P>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guī)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產程序的終結

  下列情況終結破產程序:(1)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3)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4)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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