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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審查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
【知識點】:行政復議的審查
行政復議的審查
1.對被申請人的要求
(1)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不開庭)的方法。
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4.聽證程序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4)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應當確認聽證筆錄內(nèi)容。
5.審查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法律程序、法律依據(jù)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nèi)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6.行政復議申請的撤回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2)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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