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考點匯總
【考點29】商業(yè)匯票的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4.記載事項
(1)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并簽章。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5.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考點30】商業(yè)匯票的保證
1.必須記載事項
票據(jù)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必須在票據(jù)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解釋】出票日期屬于必須記載事項,背書日期、保證日期、承兌日期和付款日期均為相對記載事項。
表3-6
出票日期 |
絕對事項 |
付款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見票即付) |
背書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承兌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承兌人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的第3日為承兌日期) |
保證日期 |
相對事項(未記載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考點31】商業(yè)匯票的付款
1.遠期商業(yè)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人(遠期商業(yè)匯票由承兌人付款)。
2.遠期商業(yè)匯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之日起10日。
3.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開戶銀行收款的,其“開戶銀行”(對委托收款的申請)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商業(yè)承兌匯票
商業(yè)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通過“委托收款”寄來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將商業(yè)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開戶銀行的付款通知,應在當日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付款人承諾付款。
5.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相關鏈接1】國內信用證的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相關鏈接2】對于空頭支票,付款人應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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