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分類
五、各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之間的關系(★★★)
(一)橫向關系VS縱向關系
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民告民”);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針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民告官”)。
(二)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or民事訴訟(或裁或審)
1.申請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裝傻”),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復議VS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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